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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背景
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报酬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完善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理顺内部分配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建立稳定和谐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培训对象
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分管人力资源、财务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三、培训时间、地点
会务组根据各单位回传报名回执表,于开班前一星期以传真形式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四、培训内容
*部分:*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意见(三)
(一)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显著变化
1. 关于社保损失赔偿的如何收案及审理原则
2. 关于劳动者被迫辞职可获赔偿金案件的受理范围及审批原则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变化
1.主体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可以列为当事人的条件
2.*经营的,营业执照借出方为当事人的情况受理
3.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法院自主决定权
(三)劳动关系的泛化——突破了劳动关系的*性
1.已经退休人员,只能建立劳务关系的定性
2.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人员、被放长假人员劳动关系的变化
(四)举证责任的调整
1.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变化(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举证责任的强化)
2.如何区分和理解员工与单位举证责任的转化
(五)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
(六)仲裁逾期案件的处理
(七)终局裁决的澄清
(八)司法解释三与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的关系
第二部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级人民法院[2009]
73号)>的司法审判意见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的法定要求
(三)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如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替代通知期
工资(简称“代通金”),其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五)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
(六)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
殊待遇的处理
(六)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
范围 ……
第三部分:《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一)*工资支付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二)新条例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原条例的“标准工资”有何不同”?
(三)新条例对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如何规定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可否约定?可否约定奖金、补贴、津贴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新条例关于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工资支付与原条例有何不同?
(六)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病假、工伤期等各种假期如何支付工资。
(七)新条例对*工资的调整是如何规定的?调整*工资时,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跟着调整员工的工资?
(八)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工资的定义及其范围
(九)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的理解与适用
(十)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十一)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十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十三)违反工资支付法规的法律责任 ……
第四部分: 企业怎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政策解释 (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模拟演示
(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操作 (四)工资增幅测算的基本方法
(五)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技巧
五、主讲专家
各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劳动争议处相关负责人
范战江 著名劳动人事专家,原劳动部劳动争议处处长,*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苏海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所长
程延园 *人民劳动人事博士生导师,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苏建伟 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汽车集团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法学硕士。
刘铁山 *中信集团公司人事教育处处长
何楚棐 世界500强企业卡夫公司*区员工关系经理,高级劳动人事专家。
孙群义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
杨毅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处长
鲁志峰 *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满 力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原处长
(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六、认证证书(如需办理证书费用为400元/人)
在培训结束后参加认证考试并合格者,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CETTIC职业培训考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CETTIC劳动争议调解师职业培训证书》。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该证书可作为培训学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凭证。
七、收费标准
本次培训费:1600元/人(含资料讲义、学习文具等),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八、报名方法与联系电话
报到联系人:杨 帆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意见(三)与《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及《企业怎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专题培训班报名回执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请将报名回执表填写清楚后传真至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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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处)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注明区号) 传真: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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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或领队): 职务: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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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全部费用汇入指定帐号: 户名:北京百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帐号:0200007609047476127 开户行:工行北京市紫竹院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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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班需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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