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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朗教育*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意见(三)与《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及《企业怎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专题培训班报

授课机构:北京百朗教育

地址:海淀数码大厦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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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背景
  9月15日 *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件、因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案件以及因企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引出的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报酬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1月1日5月1日相继施行。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随之增多。综上所述,司法解释旨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加大对下监督指导力度。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完善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理顺内部分配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建立稳定和谐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培训对象

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分管人力资源、财务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三、培训时间、地点

11月5日11月8日(5日全天报到) 地点:烟台市

会务组根据各单位回传报名回执表,于开班前一星期以传真形式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四、培训内容

*部分:*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意见(三)

(一)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显著变化
    1. 关于社保损失赔偿的如何收案及审理原则
    2. 关于劳动者被迫辞职可获赔偿金案件的受理范围及审批原则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变化
    1.主体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可以列为当事人的条件

2.*经营的,营业执照借出方为当事人的情况受理

3.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法院自主决定权

(三)劳动关系的泛化——突破了劳动关系的*性

1.已经退休人员,只能建立劳务关系的定性

2.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人员、被放长假人员劳动关系的变化
  (四)举证责任的调整
    1.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变化(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举证责任的强化)

2.如何区分和理解员工与单位举证责任的转化
  (五)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
    (六)仲裁逾期案件的处理
  (七)终局裁决的澄清
  (八)司法解释三与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的关系
  第二部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级人民法院[2009]

73号)>的司法审判意见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的法定要求

(三)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如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替代通知期

工资(简称“代通金”),其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五)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

(六)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

殊待遇的处理

(六)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

范围       ……

第三部分:《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一)*工资支付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二)新条例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原条例的“标准工资”有何不同”?

(三)新条例对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如何规定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可否约定?可否约定奖金、补贴、津贴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新条例关于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工资支付与原条例有何不同?

(六)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病假、工伤期等各种假期如何支付工资。

(七)新条例对*工资的调整是如何规定的?调整*工资时,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跟着调整员工的工资?

(八)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工资的定义及其范围

(九)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的理解与适用

(十)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十一)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十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十三)违反工资支付法规的法律责任    ……

第四部分: 企业怎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政策解释   (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模拟演示

(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操作   (四)工资增幅测算的基本方法

(五)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技巧

五、主讲专家

各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劳动争议处相关负责人

范战江   著名劳动人事专家,原劳动部劳动争议处处长,*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苏海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所长

程延园   *人民劳动人事博士生导师,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苏建伟   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汽车集团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法学硕士。

刘铁山   *中信集团公司人事教育处处长

何楚棐   世界500强企业卡夫公司*区员工关系经理,高级劳动人事专家。

孙群义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

杨毅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处长

鲁志峰   *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满  力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原处长

(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六、认证证书(如需办理证书费用为400元/人)

在培训结束后参加认证考试并合格者,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CETTIC职业培训考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CETTIC劳动争议调解师职业培训证书》。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该证书可作为培训学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凭证。

七、收费标准

本次培训费:1600元/人(含资料讲义、学习文具等),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八、报名方法与联系电话

   报到联系人:杨 帆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意见(三)与《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及《企业怎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专题培训班报名回执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请将报名回执表填写清楚后传真至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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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处)

通讯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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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或领队):         职务:       手机:

请将全部费用汇入指定帐号:

户名:北京百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帐号:0200007609047476127

开户行:工行北京市紫竹院支行

本次培训班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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