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遍的基本内容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我国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方面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2、第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三是巳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掌握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确认其领取待遇资格。关于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的认定,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求职活动为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此外,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是:①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确定。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③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对失业人员的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由上述两项补贴支付,一般只负担其中的部分费用。④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3个档次:一是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是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是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文章来源:中大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