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分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管理的框架、管理职责等重要内容。
首先,明确了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对进入出版单位的编辑、校对等专业技术人员,设立职业准入: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履行登记手续才能从业;对于重要岗位设立岗位准入: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责任编辑还应该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必须办理注册手续,责任编辑必须领取责任编辑证书才能上岗。(第二条至第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的新闻采编人员(含版式设计人员)未纳入本规定的调整范畴,主要是因为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规律、职业要求与出版编辑有较大不同,有其管理的特点。因此,总署考虑将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与记者证的核发相配套,在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研究和细化后,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其次,规定了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出版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实行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总署负责全国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第二章“职业资格登记”主要规定了出版职业资格首次登记和每3年一次续展登记、变更登记的范围、程序和提交材料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第三章“责任编辑注册”主要规定了责任编辑注册与登记的衔接,出版单位对办理责任编辑注册的职责要求,首次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的条件、程序要求,不予续展注册的情形。(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法律责任”。一是针对管理的重点岗位——责任编辑的违法行为设定处罚: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严重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问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处罚。二是规定了对于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三是对于聘用不具有“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出版单位,设定了处罚。并进一步规定:对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责任编辑证书由总署印制;明确了报纸、新闻性期刊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专业技术人员另行规定;已取得其他行业高级职称并在出版单位工作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职称转评。(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
文章来源:职业培训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