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是物权凭证,持单人可凭以提货,也是出口人凭以议付货款的最基本单据,进口人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提单应具备全套可转让提单并注明承运人的具体名称,经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签署。
2、提单上的文字如有更改时,应有提单签署人的签字,或有签发提单的公司的签章。
3、提单的抬头人(Consignee)如是“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应经出口人(发货人)作成空白背书,信用证要求记名背书时,应作成记名背书。
4、提单的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5、价格条件为CFR或CIF时,应有“Freight Prepaid”;FCA或FOB条件时,应有“Freight Collect”字样。
6、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7、提单向指定银行提示的日期原则上不得迟于提单签发日后21天,信用证另有规定的从信用证规定,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8、商品栏上不许记载信用证上未列明的商品。
9、装运港与卸货港名称应正确。
10、提单上不得有任何说明货物瑕疵的不良批注,也就是说,除非信用证特准,提单应为清洁提单。
11、除非信用证特准,不得货装舱面(On Deck Shipment),如条款允许货装舱面时,应投保舱面险。
12、提单上所载件数、唛头、号码、重量及船名等应与发票、包装单及重量单上所载完全相符,货物可用总名称描述,但不得与其他单据的货物名称有抵触。
13、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原则上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如以第三者为发货人,应以信用证特许证为限。
14、装船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但该提单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内提交。
文章来源:中大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