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规定,经审核,高宏岩等60人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刘蕾等5人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条件;曾廷国等234人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史三景等8人不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沈金忠等424人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孙微微等3人不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现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一、如对不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条件的名单有异议,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材料,经企业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上传至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共邮箱bjjzsss@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对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敬则、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存在疑义的可向我委进行书面举报,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企业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
邮政编码:101160
附件: 1.高宏岩等60人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
附件: 2.刘蕾等5人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
附件: 3.曾廷国等234人符合北京市二级告世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
附件: 4.史三景等8人不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
附件: 5.沈亮友棚金忠等424人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
附件: 6.孙微微等3人不符合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
附件: 7.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诉表.doc
北京市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简化二建增项注册管理,2023年北京二建增项注册不再禅迅需要公示,就是2023年取消了二建增项注册公示环节。
具体情况如下:
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北京市统一身郑唤份实名认证,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喊袭凯格管理信息系统全程网上办理注册申请。
从2023年8月起已经考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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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合伏陵格标准一般8-9月份公布,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后3个月左右领证。
2、缺握戚二级建造师合格标准由各省皮斗份公布,及格分数按照每年的录取比例进行核定。2008—2021年北京二级建造师合格标准:
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会有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
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跪地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档镇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注册审核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行悔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其他规定:
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前滑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3、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