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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继续教育怎么操作

一建继续教育操作如下:

材料准备:电脑。

操作步骤:

1、注册账户:点击新用户注册→学员注册→输入个人信息→立即注册。选择二维码登录:选择登录身份:学员→填写相关信息绑定微信号。

2、登录账户,完善相关信息。

3、报名缴费:主项报名:点击第一步:报班学习→选择主项并选择注册证书对应的相应专业→立即报名→选择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增项报名:点击第一步:报班学习→选择增项并选择增项证书对应的相应专业→立即报名→选择支付方式→完成支付;支付完成后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获取发票。

4、选择课程:点击学习→课程学习→选课换课→挑选课程至要求课时→确认选择。学习课程:点击操作栏下方对应的课程学习→课时学习完成后点击完成提交。所有课程学习完成后,提交审核。

一建继续教育在哪里弄?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在哪里进行

1.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2.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

为便于一级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充实、更新和拓宽建筑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专业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一级建造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一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一级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后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限制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一级建造师现在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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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大家应该都清楚,一级建造师属于注册类资格证书,建造师证书注册有效期只有3年,3年后要进行继续教育,才能延续注册,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如下:(征求意见稿)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责任,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聘用单位应重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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