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一般以网上学习、考试的形式,合格后可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然后对注册证书进行延续注册。一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需要完成如下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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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21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在福建、河北、河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
实施范围: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培训流程:注册登录 —选择培训专业和学时—缴纳培训费用—选择课程学习—打印学习证明。
培训学时:主项120学时(选修、必修各60学时),增项60学时,学员自主选择专业和学时参加培训。
法律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在哪里进行
1.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2.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
为便于一级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充实、更新和拓宽建筑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专业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一级建造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一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一级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后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限制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中国建筑业协会发通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求,自《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发布之日(2015年10月11日)起,所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暂停举办培训班,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组织培训。在此日期前举办的培训班可按原计划完成。下一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如何开展,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改革政策出台后,另行通知。对一建的延期注册还未正式开展,所以一建目前超出注册期的证书仍然有效,不需要延期注册。 方法/步骤
第一步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再点击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步点击个人登录入口,信息录入后,点击申请延期注册,退出界面
第三步插入企业锁,点击进入企业登录入口
进入后点击延期注册,点击审查按钮,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上报。
认真核对个人信息,确实无误审查通过上报。
学员参加继续教育之后,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就是证明材料。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参考资料: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
参考资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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