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 贷 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进场费和销售返利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额,不缴纳营业税。
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根据《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5、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根据财下部、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1、个人借款给企业,其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应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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