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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与目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和省教育规划纲要,推进素质教育,我市对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此次改革旨在深入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改革内容

1. 学业考试改革

自2013年起,我市八年级和九年级学生将同时参加地理和生物科目的考试。从2014年起,九年级学生不再参加地理和生物考试,其成绩以八年级考试成绩为准。思想品德、地理、历史、物理、化学、生物将分科考试,其中思想品德课将实行开卷考试。

2. 考试科目与分值调整

2013年,各科目考试分值比例有所调整。语文、数学、英语仍为120分,计入中考总分;其他科目分值为100分,并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3. 考试命题改革

按照“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要求,调整命题内容,引导初中学校加快推进课程改革。文科类学科适当增加客观题,主观题答案应体现多样性;理科类学科注重考察学生的创造性和实际应用能力。

三、高中招生改革

1. 扩大招生自主权

逐步建立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市和县区两级教育部门监督的录取机制。适当扩大普通高中自主招收特长生的比例,根据学校特色招收在一个或几个学科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2. 报名与考试

报名时间一般为4月上旬,各县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考试报名工作。八年级和九年级在校学生均应参加报名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12科,考查科目包括音乐、美术等4科。

3. 成绩评定与呈现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科目成绩以A、B、C、D四个等级和实际分数两种方式呈现。高中招生录取时,各科目满分为780分。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考生可给予加分录取。

四、其他注意事项

信息技术、实验操作考试、体育与健康和考查科目一般安排在4月中旬至5月中旬。考点设置本着安全、方便考生赴考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特殊考生,如驻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子女等,可给予加分录取。

一、关于特殊考生加分政策的说明

针对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当年录取分值的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因公牺牲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持相关证明报考普通高中时可享受10分的加分优惠。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持独生子女证或县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同样享受10分的加分。华侨归侨和港澳台胞子女、少数民族子女,持相关部门的证明,报考普通高中时可加5分。注:第1—3条加分对象为现役军人子女。

二、考试阅卷及成绩公布

全市统一考试阅卷结束后,市教育局将合成所有考试科目成绩,于7月1日公布。考生可以通过身份证号验证查询考试成绩,或到原毕业学校领取成绩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是高中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考试成绩属于考生个人隐私,除按市教育局要求的个人成绩通知单和查询方式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考试成绩,更不得将其作为评价县区、学校的依据。

三、深入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为了全面反映初中学生的发展情况,各初中学校需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评价内容应涵盖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力求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和公正。

四、高中招生录取原则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情况,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录取的基本条件为全部考试科目、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均达到C及以上等级。对特殊考生加分的计入考生录取总分。

五、加强领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将受到查处。要合理确定高中招生规模和普职比例,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要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划定,并严格执行。在志愿填报方面,要坚持考生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考生意愿更改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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