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上报转业对象(摸底调研阶段)。
3月:转业名单报到军区一级。
月底前下达审批结果,转业干部可离开部队。建议在离开部队前处理好个人档案问题。
第32条:对于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未婚,可以申请安置至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若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他们可优先选择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作为安置地。
第33条:军队转业干部若满足特定条件,如工作满10年的边远艰苦地区或飞行、舰艇工作者,或获得特定荣誉的战士,他们可以选择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安置。
第34-36条:当夫妇双方均为军队干部并同时转业时,可根据各自条件选择安置地。若一方转业而另一方仍留队,转业的一方可根据留队一方的条件选择安置地。
第37条: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批准可跨省安置。符合特定地区吸引人才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前往该地区进行安置。
第38-39条:对于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干部,采用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师级领导和达到最低任职年限的团级领导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人数多、安排困难的地区,也可安排非领导职务。
第40-42条:各地区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前往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于自愿前往的干部,应给予相应的职务安排。在特定地区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干部,可得到相应的职务提升或其他优惠政策。
第43-45条:下达的增人计划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的单位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选调或考试考核,采取双向选择等方法进行安置。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社会招聘时应优先录用。
第46-53条: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等措施帮助他们就业。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低息贷款、营业执照和税费减免等支持。他们的工资待遇和退休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54-59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接收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月领取退役金,其数额根据个人军衔、职务等级和服役年限等因素计算。根据个人荣誉和服役地区等因素,还可以增发退役金。
这段文字描述了自主择业和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政策和待遇。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退役金根据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的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果其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月退休生活费数额,会给予差额补贴。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若转业干部被党和机关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将停发退役金并参照该单位的工资等各项待遇执行。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情况,会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并根据不同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如果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有困难,当地会按照和当地的规定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对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他们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政治待遇。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干部,将享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相应待遇。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需要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费保障。
对于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遵循"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等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第84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到地方报到前所遇到的问题,应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出现的问题,则由安置地负责解决,若涉及原部队的相关事宜,原部队需协助安置地进行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原部队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军纪处分或其他处罚。
第85条规定,对于那些退出现役并被确定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报到至地方接收安置单位的需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并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若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此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86条规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同样需遵循此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87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88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89条规定,关于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问题需参照本办法严格执行,确保转业干部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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