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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几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告,云南公务员考试招考基本条件为: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2.云南省外的公务员(含聘任制公务员);

3.公务员未满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的;

4.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在范围内公务员招录中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

7.公务员辞职、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5年的;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9.曾在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禁考处罚尚在禁考时限内的人员;

11.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这就要看你在铁路局的工作是否有编制,是属于什么编制的。符合条件后即可报考,但是具体可以报考什么岗位还需要根据云南公务员考试考试招考职位表中每个岗位的具体要求来选择。

二、公务员铁路公安考试面试时间

公务员考试铁路公安机关各分局具体面试时间略有差异,一般为每年的2月中下旬。可查看报考分局面试公告了解复审及面试安排。以2021国考铁路公安机关面试公告为例:

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等规定,现就铁路公安机关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检、考察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招录单位已与考生联系完成了面试确认工作。公告发布后,如有考生放弃,请于3月25日12时前与招录单位电话联系,并提供本人签名的《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见附件2)。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且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参加面试的考生,均须按照要求进行资格复审。各招录单位已完成网上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等证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证书等。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材料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入党时间)。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党组织盖章、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双签字的报名推荐表,并按照《公安部2021年度考录公务员补充公告》要求,同时说明个人档案审核情况,人事档案是否履历清楚、材料齐备,“三龄二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性质)是否准确清晰,个人学习及工作经历是否连续,能否开展有效考察。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离职有关材料。

资格复审工作贯穿于考试录用全过程,考生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政治考察时提供资格复审材料原件。在后续考察、公示、备案、录用以及试用期内,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材料不全或者有关材料中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通报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需要,体能测评调整到试用期内进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面试定于3月30日上午8:30开始,采取录像面试方式,采用结构化形式,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具体地点见附件3),具体时间安排由招录单位通知考生。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原件,于当日上午7:30前报到,报到后实行入闱封闭管理。同一职位考生的面试录像由同一面试考官组集中观看后评分。

按照考生入闱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未按时报到人员取消面试资格。

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定于3月30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具体安排面试报到时通知考生。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原件参加。测评结果不计入总分,供招录机关做个性评价参考。

综合成绩=笔试合成分数×50%+面试成绩×50%

第22条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事宜,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全权负责组织。对于地方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录用工作,则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承担组织职责,必要时可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23条报考公务员的条件除了符合本法第11条规定外,还必须满足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针对拟任职位所设定的特定资格要求。

关于第24条及其他规定,以下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担任公务员的情形。

第25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且必须有空缺职位。

第26条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公告发布,公告中应详细列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必要事项。招录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方便公民报考。

第27条招录机关将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第28条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将基于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以及不同职位类别来设定。

第29条招录机关会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将依据职位要求来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30条在完成考试成绩、考察和体检后,招录机关将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31条公示期满后,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而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则上报至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于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录用,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将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表现合格者,将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则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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