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证与证券从业资格证的差异概览
会计证与证券从业资格证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资质认证,其本质差异显著。会计证是过去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唯一合法凭证,被视为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而证券从业资格证则是从事证券类工作的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8年1月1日起,会计证的资格考试已正式取消。这并不意味着无需资质即可从事会计工作。相反,若要提升会计能力与认可度,参与者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考试(CPA)。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中、高级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有《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和《财务管理》;高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则为《高级会计实务》以及通过高级会计师评审和答辩。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则划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科目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类资格考试科目则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等。
关于报考条件,会计证与证券从业资格证均有其特定要求。以初级会计考试为例,只要符合一定的报考条件,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等,即可参加。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要求则根据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不同有所区分。
通过两位朋友的不同经历,我们可以窥见会计与证券行业的差异。会计工作稳定,需钻研专业知识;而证券销售则有更高的收入潜力,但也伴随更大的工作压力。选择哪个行业,需视个人专业背景和性格取向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会计人员想在证券公司从事相关工作,除了具备相应的会计职称,还需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所有证券公司的员工在入职时,也必须持有此证书。
二、2011年会计资格从业证的考试日程回顾
以下是2011年不同地区的会计资格从业证考试时间的概述:
天津:首次考试时间为3月15日至3月30日;专业知识第三次考试时间为7月8日至7月14日;电算化考试时间为10月24日至10月28日。
江苏:连云港地区考试时间为10月23日至12月15日;徐州电算化考试时间为9月下旬至10月份的双休日;专业知识考试时间为11月至12月上旬的双休日。
其他地区如慈溪、山东、福建、广西、安徽等地也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段进行了考试。具体考试日期根据地区而异,多数集中在10月中旬至10月下旬。
在2011年的十月中旬至下旬这段时间里,安徽、池州、毫州、六安、巢湖、芜湖以及阜阳等地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活动或考试。具体的,如在广东地区,无纸化考试于5月9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而在广州、珠海、开发区萝岗区等地还有关于电算化的不同时间段的考试安排。
除此之外,江门市分别在8月27日、10月16日和12月18日有特定的活动或考试。而海南则分别在第一次的3月12日起以及第二次的9月5日起进行分批次的考试。
三、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在校生是否可以参加?
答案是可以参加的,但算作非银行业人员。具体通知及详情如下:
1. 考试概述: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对在校生开放,但需按要求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2. 报名及考试时间:非银行业人员的报名时间定于特定的时间段内,具体为2008年8月15日至9月5日。
3. 考试科目与时间:公共基础、个人理财和风险管理等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已在上述提到。
4. 考试地点:考试在127个城市设有考点,考生可就近选择。
5. 考试辅导教材:考生可订购《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共基础》、《个人理财》和《风险管理》等教材,这些教材已于8月份再版。
6. 证书申请:非银行业从业人员通过资格认证考试后,将获得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在两年内有效。满足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日期内提交证书申请。
7. 其他注意事项:考生应妥善安排个人工作时间,避免与考试时间冲突;考生需注意协调个人账号和密码的保密性;请考生在填报个人信息时,特别注意核对关键信息项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第28条通知:在2008年10月20日早上9点至11月2日下午4点期间,考生需使用报名时获得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官网(网址已公布),自行打印准考证。
第29条通知:对于已经缴费并成功报名的考生,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可以在2008年9月5日下午5点前在线提交退考申请。退考手续费每科目10元将从报名费中直接扣除,剩余的款项将在退考工作结束后的第14个工作日后退还。
第30条提示:为确保发票邮寄工作的顺利进行,考生在报名时必须仔细填写并核实报考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发票将从9月19日起按照所提供的地址分批寄送给考生。
第31条提醒:(一)考生在填写个人信息及所在单位信息时,请务必仔细核对后提交,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因考生自身填报信息错误导致的后果(如发票无法寄达、资格审查未通过等)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32条提醒:(二)考生在报考期间应经常登录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查看最新信息。如果因考生自身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33条说明:本须知由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4条公告:此信息由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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