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需要。四级机构负责人也属于高管。你说的四级机构负责人就是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
2. 保险公司机构框架设置如下: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四级营销服务部。四级营销服务部即四级机构。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5.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7.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专科:
8.(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9.(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10.(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或者中国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11.(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12.(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年内,个人获得中国或者地市级以上表彰;
13.(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二、保险高管资格证怎么考,考些什么内容
董监高考试取消,精算师考试恢复,保险业资格考试巨变-工保网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因此自1999年以来,原陆续发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出台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也沿用至今。
人力资本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之外,保险业还依据《目录》,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
随着近年来中央对于简政放权的推进,以及对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保险业也着力改革任职资格、,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1. 董监高考试取消,任职资格改革迈开步
保险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稳健经营的保障。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这些人员应当通过中国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2016年后,该测试被统一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董监高考试),定期集中组织。
开考以来,董监高考试作为评价拟任人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不仅成为一些管理人员错失“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原因,亦有多家金融机构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而受到监管处罚。
此次银取消董监高考试,改由银及其派出机构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和履职情况监管,一方面变事前把关为事中事后持续监管,扭转人员管理的“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另一方面也化知识测试为文化、道德、专业能力考核和合规约束,完善保险业人才队伍建设。
这也有助于推动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董监高考试减少了对人才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人才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亦有助于强化人才宏观管理职能,推动监管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如何通过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考核拟任人的专业能力、道德水平、合规意识,如何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考察“董监高”的履职情况,都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2. 精算师考试恢复,改革再加速
在任职资格改革之外,改革也未曾停下脚步。2021年1月1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对<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拟将精算师纳入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这意味着,自2016年起停止的中国精算师考试有望恢复。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任职资格与法规概览
以下是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法规及通知的简要概述: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二、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包括《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三、《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高管职务犯罪的规定
四、关于向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的通知
五、关于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七、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
八、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九、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十、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事宜的通知
十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十三、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十四、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五、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
十六、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的通知
十七、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十八、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简述
十九、关于四级机构数据维护工作的相关通知
二十、《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简要介绍等。p 其中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江苏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等内容。涉及的法规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江苏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以及《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等。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对保险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框架和指导依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规内容建议查询官方文件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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