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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备履职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

2. 执业或经营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至少有一家执业或经营达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

3. 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5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专职执业律师和专职税务师合计15人以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背景人员15人以上;清算事务所有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10人以上。

4. 申报机构拟组建的破产业务团队成员应达到10人以上,其中从事过破产相关工作的人员达到2人以上,并且承诺保持破产团队人员的稳定性。

5. 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以联合申报形式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视为一家管理人。联合体解体的,自动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二、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 法律分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2. 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4.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5.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6.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7.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8.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9.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10.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11.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2.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破产管理人资格

1. 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 根据新破产法及《规定》: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 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仅限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3. 且该自然人必须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

4.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自然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范围远远小于社会中介机构。

5. 新破产法之所以限定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因素有以下几点: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发达,个人承担责任的能力相对较差,且破产事务管理工作涉及到法律、财务等诸多方面专业知识,其工作繁重,个人的知识背景和工作能力毕竟有限,恐难以适应其要求;法人或事务所由于其组织较为稳定,也不会因为破产管理工作的结束逃避责任担任破产管理人有利于提高破产事务管理工作的效率。

6. 正是由于破产事务纷繁芜杂,新破产法才规定管理人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7. 自然人担任管理人时可以聘用专业人士辅助其工作,聘用人员不当执行职务产生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这与法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时,仍需派遣具有自然人代表法人进行具体的破产事务管理工作无本质区别。

8. 至于关于个人担任管理人承担责任能力有限的担忧,我们应看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其性质主要为个人合伙,是人合组织而非资合组织,并不以资金实力见长,所以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能力并非一定优于自然人。

9. 且新破产法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必须参加执业责任险,这样既确保了管理人在破产事务中的公正性,同时又强化了其承担责任能力。

10. 随着我国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完善,个人担任管理人应无后顾之虞。

11. 所以本文认为自然人和法人一样都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都具有独立的具体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在理论上选择法人或自然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并无优劣之分,因此不应限定自然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范围。

12. 从新破产法中选任管理人的范围可以看出,我国管理人任职的积极资格基本与目前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一致,顺应了世界破产立法发展趋势,体现了明显的职业化、专业化倾向。

四、怎样报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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