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名时间
注册验船师报名时间:2023年5月31日至7月14日。
### 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海事局官网(http://www..cn)进入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实施网上报名,也可直接登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网站(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网站”,网址:https://cspur..cn)进行网上报名。
### 考试等级与科目
注册验船师资格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考试级别。每个级别均设科目一至科目四,包括船舶检验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和船舶检验专业能力。A级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卷中还设有测定应考人员船舶检验专业英语能力的试题。
## 二、如何成为验船师
### 职业准入与考试制度
对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须经考试取得《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考试内容与级别
考试设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分A、B、C、D四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
考试内容涵盖专业知识、实践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 资格审查与复核
考生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审查材料,如发现材料虚假,将取消报考资格。
考试成绩可申请复核,具体办法由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
### 注意事项与辅助材料要求
考生在选择参考地区时,应确保所使用的国际互联网通讯协定地址与拟考试所在省份和城市一致。
如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相应的认证报告或认证书。
## 三、2023年注册验船师考试时间及安排
### 考试时间及科目
2023年注册验船师考试时间为9月24日和25日,考试科目包括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和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等。
### 考试大纲与实施办法
中国海事局发布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2022版)》,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要求实施考试。
考试办公室设在交通部和农业部,负责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分别委托交通部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
## 四、注册验船师相关问题解答
### 政策颁布与实施日期
该政策由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于2006年1月26日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船舶检验质量,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该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船舶检验工作的全面概述
船舶检验工作涵盖广泛,包括船舶和海上设施(含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渔业船舶的检验,以及相关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为确保这项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对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职业准入制度,并将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这些专业技术人员被称为注册验船师,他们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方可从事船舶检验工作。人事、交通和农业部门共同负责注册验船师制度的实施,并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按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制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设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分4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
交通和农业部门分别组织相应类别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对相关类别考试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人事部门则分别会同交通和农业部审定相应类别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相应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与交通或农业部共同盖章的相应类别、级别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范围内有效。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将收回资格证书,并且这些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从事规定范围的船舶检验工作。
以下是关于注册验船师的详细制度与规定:
一、对于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个体,将不予注册验船师资格。
二、曾因在船舶检验工作中违法违纪而受刑事处罚,且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也不得注册。
三、除上述情形外,如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同样不能获得注册验船师资格。
四、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注册,并由注册审批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如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可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六、注册审批机构应定期公布注册验船师的注册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继续教育是注册验船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每个注册期内,验船师需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课程。
八、注册验船师的继续教育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120学时。
九、注册验船师应在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船舶检验执业活动。
十、验船师的执业范围应遵循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十一、船舶检验工作中形成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注册验船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验船师从事相关检验活动,应由其所在单位接受检验申请并统一收费。
十三、因验船师检验质量事故或相关检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验船师和接受检验申请的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注册验船师享有依据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他们还有权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不符合规定的检验、发证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检验机构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十五、注册验船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他们还需在本人检验活动中完成的相应文件上签字,并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他们还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检验水准,保守在检验活动中的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并完成船舶检验机构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六、对于长期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并已通过相应考试取得适任证书、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相应类别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具体的考试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制定。
十七、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如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
十八、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十九、外籍专业人员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关于需验船师签字盖章的检验文件种类和办法、船舶检验工作单位配备验船师数量、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农业部分别制定。
二十一、在实施验船师制度过程中,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机构因工作失误造成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损,应依法给予赔偿。
二十二、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 二十三 、从事舰艇等特定领域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遵循相关规定。 二十四 、上述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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