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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财经学校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空港南区华雄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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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运城市商业学校(撤地设市前为运城地区商业学校),创办于1980年7月,隶属运城市和山西省贸易厅领导,由运城市商业局主管。学校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288号,据2001年度统计,有教职工108人,其中专任教师69名(高讲9名,讲师16名)。学校基础设施齐全,教学设备先进,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有教学大楼、学生餐厅、后勤服务中心、大礼堂等建筑,配置了教学监视评估系统、多媒体语音室、计算机室、理化实验室、摄影实验室、模拟客房和会计实训室等。开设有会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旅游服务与管理、摄影艺术、工艺美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9个专业。建校以来,共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4000余名大、中专商贸管理人才,受到社会和家长的好评,曾先后荣获“山西省文明学校”、“全省贸易系统学校管理先进单位”、“运城市文明单位”、“运城市五一劳动竞赛先进集体”等称号,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学校还是省财政厅指定的“会计人员继续再教育”和“会计电算化”定点培训单位。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形成“三新”教学观念,即:新的教学质量观,新的教学方法观,新的教学人才观;课堂教学落实“四化”,即:课程结构优良化、教学环节规范化,教学手段现代化,教学理论实践一体化,有效提高了教学质量。学生管理方面,结合学校实际,全面推行了军事化管理制度,狠抓专职班主任和军事教官两支队伍建设,细化日常管理,量化考勤考核,成效显著,颇受好评。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育人质量的过程中发挥了特有的作用。先后与山西铝厂、南风集团、通达集团、萨瓦兰斯制版集团、海鑫集团、亚宝集团、永济电机厂、宇达集团、亮点数码彩扩中心、运城大酒店、钻石宾馆、空港度假村、福建泉州顺通工艺品有限公司等40余家大中型企业结为友好单位,建设学生教学实习基地,为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先后与西安交通、东北财经、北京商、天津商、太原科技等多所高校联合举办本科学历函授教育,成绩显著。十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设立了实习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配备了具有较高学历和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定期举办学生就业指导报告会和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与北京、上海、广州、苏州、深圳、太原等十几个大中城市三十多家单位签订了长期用人合同,为毕业生开辟了广阔的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持续在90%以上。山西财经运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人格化教育和人性化管理;秉承“诚信为本、技能为重”的校训,以纯正的校风、严谨的教风和良好的学风,为培养了三万余名中、高级财经人才。毕业生遍及三晋大地乃至各地,绝大多数已成为所在行业和单位的骨干力量,为山西省尤其是运城市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赞誉。
也获得了省、市主管部门的多次表彰和奖励。曾先后被授予“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省级文明学校”、“省级德育示范学校”、“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2007年6月,市直机关“创新党建载体,构建和谐校园”党建工作现场会在成功召开。将继续立足高、中等职业教育,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在三至五年内,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级示范性职业学校,以崭新的面貌和雄厚的实力屹立在古老的河东大地。29年来,学校共为社会培养财经类人才5万余名,先后荣获“财政系统先进单位”、“山西省模范单位”、“山西省德育示范学校”、“山西省文明单位”、“山西省文明学校”等荣誉称号。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在教学上,积极推行案例式、现场观摩、模拟操作等教学方法。
第三条:针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各类课程,包括通识教育、专业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及实践教学环节等,均需进行严格的课程考核。所有考核成绩将详细记录在学生个人成绩档案中。
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具体考核方式需遵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五条:积极推动考试方式改革,建立以思想道德与专业能力相结合的学生学业评价体系。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全面评估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实行结构成绩制度。课程考核方案需提前提出,经院系部批准后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所有课程的日常考核应保留完整的原始考核记录,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纪律、课堂表现、课后作业、讨论、实验报告等内容。
第七条:学期末,课程考试通常在考试周进行,采取闭卷形式;课程考查则随堂进行,形式可以多样,如综合测试、答辩、课程小论文等。
第八条:本科学生应积极参与英语四级考试,以验证其英语水平是否符合教育部的要求。
第九条:考试命题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专业及学科特点,设计多样化的题型,重点考察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创新思维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难度和题量要适度。
第十条至十三条:期末考试命题需准备A、B两套难度相当的试题,试题总分实行百分制,各题分数分布合理,并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试题的打印、保存和传递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十四条至十六条:各院系部将审核后的A、B两套试题分别密封保存,签字盖章后提前一周送交教务处。补考结束后,试题返还至各院系部。试题的印刷、分装和保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十七条至十八条:任课教师在考试前要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对于缺课或作业完成情况超过一定比例的学生,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于必修课程,学生若期末考核不及格,可参加正常补考;而对于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则须重修。选修课程若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但可以重新选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
二十六至三十一条:对于重修课程,学生可随下届学生听课或自学。重修课程的考核随下届学生一同进行,不单独组织命题和考核。学生在校期间有多次重修机会。
三十二至三十五条:考试结束后,各院系部需认真布置考场,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和监考人员。试卷的评阅和复查工作应在指定场所集体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试卷册的封面信息应准确填写,评阅结束后,成绩需详细记录在学生成绩册中。
第三十四条:同一班级同一门课程的试卷、考核方案、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学生成绩册和试卷分析表等,在阅卷和分数登录完成后需整合成册。所有这些资料应按顺序从下到上装订在试卷首页。
第三十五条:除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外,所有课程的试卷将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妥善保存。非本院系学生的试卷,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开学两周内)统一交回相应院系。
第三十六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的成绩册和试卷,在成绩登录并经院系部教学副主任确认签字后,将直接交由教务处保存。各教学单位需妥善保管试题卷,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盗和防鼠等措施,确保试题卷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理论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的考核成绩则采用等级制,分为五级。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换算关系明确如下:
(一)百分制转换为五级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二)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分别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45分。
第三十八条:课程考核的总成绩通常是平时考核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的综合。期末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不宜超过80%。如果结构成绩中的任何一项不及格,则总成绩原则上应定为不及格。对于难度较大的专业课程,各院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成绩计算标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成绩评定完成后,任课教师需填写学生总成绩册。对于旷考或作弊的学生,其成绩记为0分并在备注中注明;对于缓考的学生,其成绩以“/”表示并在备注中注明;其他特殊情况也需在备注栏中清晰标注。
第四十条:任课教师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将学生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经过核对无误后,打印两份成绩单,经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院系部公章后,一份存入试卷册,另一份由院系部存档。
第四十一条:每学期结束时,各院系需将打印好的班级成绩单由系主任或教学副主任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保存。
第四十二条:对于补考、缓考和重修的学生,其成绩单由任课教师填写,并注明相应情况(如“补考”、“缓考”或“重考”)。经过任课教师与院系部教学副主任审核签字后,一份由院系部留存,另一份交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补考、缓考、重修的成绩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负责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其中,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录入;补考或重修及格者按60分记录并注明“补及”;不及格者则按原成绩记录并注明“补不及”。
第四十四条: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应及时查看自己的成绩。如有异议,可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复查申请。经过院系审核同意后,将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复查要求进行复查。若涉及非本院系开设的课程,需汇总复查申请并提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开课院系组织复查。若确实有误需要更改,必须经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改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过院系部教学副主任审核并盖章后,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十五条:在获得批准更改成绩后,任课教师需要同时更改相关原始成绩和成绩册上的成绩,并在更改处签名。然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负责在成绩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正。
第四十六条:学生若中途转专业,若所修课程与转入院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符,其原成绩有效。对于休学或留级的学生,若其所学课程与下一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符,原成绩同样有效。
第四十七条:对于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原则上承认其原考核成绩,但必要时可进行复试。若未达到本专业要求,则需要重修。
第四十八条:全校学生的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如需出具学习成绩证明,学生所在院系需打印、审核并盖章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毕业学生的总成绩单由教务处在毕业时统一打印并盖章,一份装入,另一份存档于学校档案馆。已毕业学生如需出具在校期间的成绩单,需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并盖章,再经教务处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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