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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是家长们了解招生政策的重要途径。为了更好地推进义务教育普惠公平,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我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招生入学政策。

一、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总体要求

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机制,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需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

二、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学校招生政策详解

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学校作为我市的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其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规定进行。学校实行均衡编班,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现象,确保每个班级的学生人数在合理范围内。学校还会按照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要求,做好幼小衔接工作。

三、招生程序与要求

1.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按照各区县(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方案规定进行登记入学。

2.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返回其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入学。

3. 新城区、碑林区等区域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使用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其他区县(开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则需按照本区县(开发区)的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登记。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我市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制度。随迁子女父母需持居住证、户籍证明、务工证明和流出证明等材料,按照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由教育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

五、其他注意事项

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需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各区县(开发区)需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等情况,科学划定学区范围,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确定招生范围和人数,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全覆盖。

解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各类特殊情况的儿童少年,我们要因材施教,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到合适的教育。

一、对于残疾儿童少年,我们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提出个性化的教育安置意见,并全部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能够随班就读的,要保障其就近方便入学,推进融合教育;需要特别支持、无法接受普通教育的,要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无法到校就读的,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二、对于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等,我们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三. 对于新落户人口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集体户落户人员子女、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人员子女、廉租房和公租房承租人子女等,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四、非中国国籍的学生如需在我市就读,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我们要切实保障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入学,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重视留守儿童就学,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在西咸新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西安和咸阳两市分别负责原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对于高新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由高新区教育局负责落实。

关于招生入学相关管理工作,高等学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省属、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要纳入所在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民办小学的招生入学工作与公办学校同步,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指导自主招生工作。

为确保招生入学工作的平稳有序,我们需要: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建立预警制度,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增加学位供给。

三、加强学籍管理,确保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规范收费行为。

五、强化执纪问责,完善招生管理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政策宣传,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请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按时报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总结。

至于西安的学区划分情况相当复杂且涉及多个部门的具体工作。想要了解具体的学区划分情况可以访问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官网或相关通知文件以获取详细信息。各区县教育局和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等也会发布相关的学区划分信息和政策解读,以便家长和学生了解并做出合适的选择。(一)坚持区县为主。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机制。各区县(含西咸新区,下同)、各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入学。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学区划分、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等。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

(三)坚持控辍保学。各区县(开发区)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落实“七长”责任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坚持起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6人。要按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切实做好幼小衔接。

(五)坚持公正公开。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六)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辖区内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学区划定后,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七)各区县(开发区)学区划分方案和招生入学实施方案于5月10日12:00统一在区县门户网站和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各区县(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方案规定登记入学。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返回其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

(九)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使用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登记。其他区县(开发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本区县(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登记。

(十)小学:秋季小学入学学生原则上应为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持户口簿和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备案。

(十一)初中:持户口簿和《毕业生登记表》登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学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学区初中,持户口簿和《毕业生登记表》等,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十二)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入学,按照附件2规定,由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学事宜。

(十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制度,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协调派位,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入尽入。

(十四)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西安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我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西安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由社区办理的我市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

(十五)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籍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提升组织管理水平。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需深入领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构建预警机制。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若适龄儿童数量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家长形成合理预期。需加快学校规划建设,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存在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起始年级不出现大班额现象。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督导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偏大的地方加大职责履行力度,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并合理调整招生计划。

(三)加强学籍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应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强化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原则。中小学招生结束后,应及时录入学生信息。对于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生,户籍地教育部门应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转接。

(四)严明工作纪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不得以“国际部”等名义进行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招生结束后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组织或参与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考试,或采用培训机构的结果。严禁提前招生、变相选尖。严禁公办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编班。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手段招揽生源。严禁借招生入学收取赞助费。严禁以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等。严禁中小学排名宣传、宣传升学率。杜绝人籍分离、空挂学籍、造假等现象。各区县(开发区)要严厉查处以“国学班”等名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

(五)规范收费行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严禁跨学期收费。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六)强化监督问责。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公开招生政策,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公示招生范围、计划和结果。要完善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要组织逐校排查,市教育局将进行专项督查,并依纪监督。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政策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大力宣传“名校+”工程和“家门口的好学校”。增强透明度,彰显公信力,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家长认识就近入学的重要性,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深入农村宣传扶贫政策,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的成效和身边好学校的故事。

请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于9月16日前向市教育局提交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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