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药士报考时间
药士考试报名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之间。对于想要参加2023年药士考试的同学来说,需要注意关注中国卫生人才网或所在地卫生系统官方网站上的报名通知。报名系统需要提前注册,查看报名流程并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进入网报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考生可以在报名后凭借用户名、证件号码及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报考条件包括: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以及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等。
二、医师中级考试时间
根据最新规定,202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为4月13、14、20、21日。对于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为了顺利通过考试,建议考生按照三轮复习法来准备,每轮复习都要有不同的重点和方法。最终要确保随机模拟测试成绩达到要求,才能有信心参加考试。
三、初级药师报名时间
初级中药师考试每年的12月初为报名时间,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可直接报名参加考试。考试于每年5月举行一次,分为四个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经现场确认后方可准备参加考试。
网上报名时,考生需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并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后,交费即可完成报名。
四、卫生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
卫生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具体的考试时间会根据当年的情况有所调整,考生需关注官方通知。考试科目包括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其中,全科医学、临床医学等专业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专业则采用纸笔作答方式。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涵盖了初级(医士、医师)、中级(主治医师)和高级(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三个级别。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的认定将采用统一考试制度。实施统一考试后,各地和各部门将不再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对于高级资格的获取,将采用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范围内有效。此证书证明了持有人具备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担任相应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将遵循《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将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和统一合格标准的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负责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事部主要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将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盖章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颁发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必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满足第十条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或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以及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获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施办法将由卫生部与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规定,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此证书在范围内有效,且颁发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于聘任所需的其他条件,需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九条规定,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需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规定,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了满足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规定,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了满足第九条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7年,或者获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并在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或者拥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又或者拥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并在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规定,有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人员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如受到行政处分或在处分期限内,或伪造学历或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等。
第十条规定还明确指出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而第十五条则明确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于卫生部与人事部。第十六条指出军队系统的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了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一些未明确事项都按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的技术资格考试的实施办法中,考试在卫生部和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并设立多个科目。报名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经过审核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需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保密原则以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对于考试合格人员将颁发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此外还规定了关于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可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对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如果他们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并合格,就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如果他们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任职资格年限,就可以直接聘任护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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