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海船员上岗证考试期限是多久?
想要成为正式的航海船员,你首先需要拥有一些必要的证书,如专业培训合格证书、适任证书、服务簿和海员证等。这些证书需要经过考试和审核才能获取。根据海事局的规定,航海船员的考试期限是多久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因为不同的职务和不同的航区有不同的要求。从报名到考试再到拿到证书,可能需要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获得所有证书后,船员还需要上船实习六个月,才能正式成为合格的船员。
二、船员考证的步骤有哪些?
想要成为船员,你需要考取船舶驾驶证。你需要到当地海事局报名,并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体检报告等。然后,你需要到海事局指定的培训学校进行培训,学习一到两个月后,参加统一的海船适任证书考试。考试合格后,你就可以获得证书了。
除此之外,船员的职务和航区也会影响到你的考证。按航区划分,有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等不同等级。按船舶等级划分,有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等。不同的职务如船长、大副、二副、三副等也有不同的要求。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还有甲板部和轮机部等不同部门。
三、海船船员最新考试规定有哪些?
(一)一等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总吨位达到或超过500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达到或超过750千瓦的船舶。
(二)二等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总吨位未满500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750千瓦的船舶。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的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达到或超过750千瓦的船舶。
对于在拖轮上工作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他们的适任证书等级应当与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等级相匹配。
(三)船员的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不同的类别:甲板部船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轮机部船员包括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此外还有无线电操作人员,包括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和限用操作员。
(四)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也必须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五)要取得适任证书,船员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健康标准;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具备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对于拟在特殊类型船舶如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任职的船员,还需要满足特定的培训、资历等要求。
(六)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提交包括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航海教育、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等材料。对于申请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七)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核发证申请,符合规定的,将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八)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岁生日。在证书有效期内,船长和高级船员满足一定的服务资历和经过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对于未满足规定条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需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评估或考试。
(九)当适任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需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补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证书相同。
(十)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对于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需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对于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需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的适任证书。申请适用于此类客船的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还需满足特定的条件。一、申请客船三副适任证书的规范
对于想要获取客船三副适任证书的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需在其他总吨位3000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安全记录必须良好。申请者还需在客船上实习三个月作为见习三副。或者,申请者需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并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实习,期间的表现和记录同样需要良好。
二、申请客船二副适任证书的规范
对于想要获取客船二副适任证书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需在其他总吨位3000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工作表现和安全记录需良好,并曾在客船上实习三个月作为见习二副。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的申请者,需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至少有6个月是在客船上担任三副,并且工作表现和安全记录需要良好。
三、申请客船大副及更高职位适任证书的规范
对于希望获得客船大副及以上职位的适任证书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者需在其他总吨位3000及以上的海船上担任大副及以上职务满相应时间,工作表现和安全记录必须良好,并且有在客船上实习的经验。具体的职务和实习时间根据证书级别而定。申请者还需通过相应的考试,并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和安全记录。
四、其他海船职务适任证书的申请规范
对于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等职务的适任证书的申请者,也需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并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需要在客船上完成相应的见习职务实习。
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考试科目和大纲,并公布具体的考试计划和相关信息。考试结果会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并且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的船员,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特免证明。对于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也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过评价后符合要求的可以签发承认签证。
第三十九条规定,承认签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出所对应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限,并且最长时限为五年。若适任证书失效,其相应的承认签证也将自动作废。
第六章对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做了详尽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必须确保所指派船员满足以下要求:
一、持有有效且适当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局、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限制等详细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工作能力,以确保在紧急情况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职能时,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规定,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和执行相关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记载。
第四十二条规定,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备有全面且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国际公约,并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及考试持证等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以便随时查询。
第四十三条中,海事管理机构需对船员履行职责和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的几种情况,包括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等情形,以及以其他方式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行为。考核方式包括抽考和现场考核等,若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海事管理机构将注销其证书。
第四十五条提到,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航区的评估,通过后海事管理机构将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六条指出,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需配备满足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强调,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和电子登记系统等档案,并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十九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开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规定,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八条详细列出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本规则中一些专业术语的解释和定义。
第六十条指出,对于某些特定船舶的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将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一)对于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其船长和高级船员需特别注意。
(二)在总吨位未满100的船舶上,船长及甲板部船员需遵守相关规定。
(三)对于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船舶,轮机部船员的工作要求也十分明确。
(四)仅在船籍港及其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其船员也需遵守特定的职责和要求。
第六十一条规定,海船在内河行驶时,船长和驾驶员需取得相应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以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但若是申请引航的船只则不在此限。
第六十二条强调,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中,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如有特别规定,必须依照这些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指出,在本规则实施前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及正在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海事管理机构将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适当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六十四条为本规则的实施日期,自2012年3月1日起生效。原交通部于2004年8月1日颁布的《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将同时废止。本规则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海船船员的安全和资质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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