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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替换同义词和词组:使用同义词替换原文中的词汇,可以使文章看起来更有变化。例如,“考试”可以替换为“考核”、“测验”等。

2. 改变句子结构:重新组织句子结构可以隐藏原文的痕迹。例如,将长句拆分成短句,或者调整句子的语序。

3. 增加细节和描述:在保持原文意思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细节和描述可以让文章更加生动。例如,对于考试时间安排,可以添加关于考试地点的描述等。

4. 使用不同的表达方式:用不同的语言表达相同的意思,可以让文章更具可读性。例如,使用成语、俗语等替代普通的表达方式。

原文:“卫生资格考试是对专业水平和技能的一次全面考察。”

原文:“这些人才在临床、科研、教学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原文:“卫生资格考试证书是我们职业晋升的重要依据。”

原文:“卫生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及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评聘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制定了《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这一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分享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评聘工作的相关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相关医学专业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下发之前,已按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对不同专业进行资格分级,例如预防医学、药学、护理等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第六条:按照《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可聘任相应职务。

第七条: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相关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第八条:通过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基本条件,如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等。针对不同专业,还有相应的学历要求和工作经历要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包括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等。

第十一条:取得资格人员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二条:对于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吊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证书,并在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同组织,根据职能分工实施。

第三条明确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的中级资格以及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的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定于每年10月进行。初次考试计划在2001年10月20-21日进行。

第四条进一步说明,上述专业的资格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级别的考试都包括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主要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指出,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满足《暂行规定》中的报名条件。个人需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关于报名条件,其中学历的要求是指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而工作年限的要求则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第七条规定,考场一般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备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强调,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以保障考生的利益。

第九条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了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需按规定认真执行。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强调,培训与考试必须分开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及组织管理工作。考生是否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了考试和培训等的收费标准,需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强调了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严谨性,需要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和纪律,确保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并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回避制度的执行和考场纪律的严肃性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的考试合格标准,作为聘任卫生系列相应的条件,并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还提供了关于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和相关事项。

关于卫生考试的时间、报名时间和取得方式等也进行了详细说明。需要注意的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是为适应中国人事制度的改革而设的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其相应专业的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试由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全部考务工作,包括报名、资格审核等。命题、组卷工作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分别负责西医和中医部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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