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分为一般违纪、严重作弊和作弊三大类。违纪的学生将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处分,这些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
2. 具体违纪行为包括:
a. 未按规定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试秩序;
b. 未按规定位置存放书包、书籍等物品;
c. 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
d.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e. 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等。
3. 其他常见的违纪行为还包括:
a. 携带未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手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上交;
b. 使用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无线耳机、手表、眼镜等设备;
c. 抄袭或他人答卷,为他人或抄袭提供方便;
d. 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相互对答案;
e. 试卷评阅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二、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应如何处理
1. 为了规范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此办法。
2. 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如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
3. 对于参加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若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将按照此办法进行处理。
4.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由承办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此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5. 如果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等,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6. 如果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如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等,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7. 对于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考生,将视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暂停参加考试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以下行为在考试过程中被视为违规或作弊行为:
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二、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行为。
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结束后若发现以下行为,将认定相关考生有作弊嫌疑: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二、同一科目同一考场出现两份以上(含两份)雷同答卷。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如有第五条列明的考试违纪行为,将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若考生有第六条和第七条列明的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对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如果考生有第八条列明的不良行为,应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当次成绩无效。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考生通过作弊手段获得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等学业证书或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将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或没收证书。对于已被录取或入学的考生,将取消其学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教育考试的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则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会记录作弊行为并向有关单位公开个人基本信息。
考试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出现应回避却隐瞒不报、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将试题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在评卷统分中造成错评漏评或积分误差等行为,将停止其参与当年及下一年度的教育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若考试工作人员出现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明使其取得考试资格、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参加考试或使考试遭受重大损失、利用监考便利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等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违规处理措施详解
一、考试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操作
第72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考生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需暂时扣留作为证据。违规记录是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必须由两名以上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第73条,工作人员需向被查出违规的考生明确告知违规记录内容,并对暂扣的物品开具收据。
二、教育考试机构的调查与处理
第74条,教育考试机构若发现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并保存相应的证据。在调查清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75条,各考点需汇总考生违规记录,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上报给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76至79条详细说明了不同类型考生在不同情况下违规的处理方式及权限。例如,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由省级或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其他教育考试的违规行为处理由相应承办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四、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处理
第80至83条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或需监督教育考试机构时,应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对于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规行为,由地市级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并可由所在单位根据提出的教育考试机构意见进行处理。
五、处理决定的复核与申诉
第85至92条强调了教育考试机构在做出处理决定前的复核程序,以及被处理人或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复核决定由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若对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建立考生诚信档案
第97、98条提到,教育考试机构应建立并维护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查询。
七、其他条款的执行与报告
第99至102条强调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报告制度以及本办法的执行范围和废止情况。同时提及其他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等考试的违规处理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违反考试纪律的具体处分措施
1. 行为将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结伙作弊的组织者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作弊的也将受到相应处分。
2. 其他如交头接耳、旁窥、强拿答卷等行为也将受到留校察看或警告等处分。具体行为和相应处分措施在后续条款中详细列出。
1. 未经主考官的许可,擅自借用他人计算器或在开卷考试中携带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的考生;
2. 擅自将手机、MP3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的行为者;
第十条:任何团体或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机构举报或控告。
当发生严重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事件,阻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时,应负领导责任的人民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考虑辞职以示道歉。
第二十四条:学校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推销商品或服务等方式谋取私利。
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和秩序,学校应当积极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加强学生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教育的关注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生态。
只要一个电话
我们免费为您回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