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辅助警力的概述
辅助警力,从狭义上讲,是指直接协助在编警察履行各种职能的辅助力量。这种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而在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目前还在不断的完善中。
二、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辅助警力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体制不够顺畅、经费难以保证、人员素质偏低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辅助警力制度的效果,也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应对当前治安形势的挑战
面对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公安机关首先要解决的是警力资源匮乏的问题。增加在编警力需要地方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更加经济高效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四、改良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的建议
明智的做法是改良我国现有的辅助警力制度,充分发挥辅助警力资源的效能。这包括对传统治安联防队等辅助警力模式进行改进,同时创设新型的警务队伍。
五、辅助警力的概念及国际比较
辅助警力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所有在编警力以外的警察辅助力量。在西方,辅助警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等。而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则包括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
六、国外辅助警力制度的借鉴
法国的辅助警察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模式,他们实行现役制,成员需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英国的文职警察和警察承包制等也是值得借鉴的经验。这些制度都充分利用了辅助警力资源,提高了警务工作的效率。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辅助警力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辅助警察队伍是一支享誉国内外的队伍。他们主要由社会各界的志愿人士组成,接受专业培训后支援正规警察工作。这种制度既节省了警方开支,又提高了基层的警务效率。
通过对多国辅警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辅警制度在西方广泛存在。辅警的雇佣关系主要受到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调整,这种雇佣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机制相对灵活。第三,辅警的定位主要是补充在编警力,而他们在执法权限上通常较为有限。
深入研究这些的辅警制度后,我们发现它们与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行政辅助人员制度非常相似。在法国等,公务员队伍分为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公职人员。其中,辅助人员在没有正式职称的非公务员公职人员中占据一定比例。当公务员不足以应对大量的超额工作时,就会雇佣这些辅助人员来处理行政事务。
这种工作起初通常是暂时性的,但随着行政部门公共事务的日益增加,不愿投入大量行政成本招募更多的正式公务员,因此许多辅助人员的职位逐渐变得常态化。此后,改善辅助人员的地位和物质待遇的呼声开始高涨。二战后,通过立法形式保障了行政辅助人员的地位,逐步提高了他们的待遇,甚至有些辅助人员已经被吸纳为公务员。
和行政辅助人员的雇佣关系多是由行政合同确定的,这种合同受公法支配。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由私法合同雇佣的行政辅助人员。这种雇佣关系相对灵活,行政成本也较低廉。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的问题。犯罪态势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了警力的规模。面对汹涌的犯罪浪潮,警力资源可能会捉襟见肘。为迅速扭转局面,西方在增加在编警力的也大量增加了辅助警力,这既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又使在编警察能够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更专业的警务活动。
我国每年的经济总量以约7%的速度增长,表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加入WTO后,城市化进程将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迁移,犯罪率必将上升,警力资源的短缺将成为突出问题。国外辅警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使用辅助警力还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在西方,衡量警察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钱财衡量价值论。该理论认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一般情况下,在编警察具有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和待遇受公法保护。而雇佣一名辅助警察的成本则相对较低。
就我国而言,公安经费受地方财政制约。近年来,各地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确保一方平安,加大了对公安工作的投入,但仍存在经费缺口。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增加正式编制解决警力不足问题并不现实。选择低成本高产出的辅助警力制度更为实际和经济。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单纯增加警力编制也不合理。这不符合“钱财衡量价值论”,并且可能导致公众支付大量税款,而犯罪率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80、联防队(工纠队)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分离的。队员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归属于各自单位,而人员的使用则由公安机关调配。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经费用于此类联防队的建设。
81、根据调查,联防队(工纠队)的成员大多来自困难企业,生活待遇普遍较低。公安机关作为非盈利机构,难以承担大量的资金补贴。最多只会承担少量的值班费、误餐费等,对于表现突出或抓获犯罪嫌疑人员的队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作激励。一旦队员所属的企业破产或倒闭,他们将面临失业的风险。
82、联防队(工纠队)的队员普遍从事风险性高的工作,遭遇犯罪分子袭击和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经费限制,他们很少购买各种保险,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
83、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队伍建设的通知》对录用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员的条件有较高要求。现有的组建模式和联防队(工纠队)员的待遇难以吸引符合条件、素质较好的人员加盟。
84、换位思考,各企事业单位也不愿将素质较好的人员选派到联防队(工纠队)。相反,一些素质较差、年龄偏大、技能欠缺的“下岗分离”人员最终成为联防队(工纠队)的主力军。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了人员素质的问题。
85、由这些人员组成的辅助警力难以保证任务的完成。甚至有一部分联防队(工纠队)员滥用职权,“狐假虎威”,到处违法乱纪,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86、针对我国辅助警力的前景和出路,一种新型的“协警”制度应运而生。杭州市协警支队的创建,彻底解决了传统联防队的制度缺陷,确保了经费来源,提高了队员素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再就业的渠道。
87、“协警”制度的创建,为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体制提供了新的改革思路。杭州的“协警”模式有着明显的优势,其中州市协警支队的机构性质为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定编不定人”的用人机制。
88、这种模式与英国的警察承包制、法国私法合同雇佣的辅助警察十分相似。在管理体制上,协警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设立了支队、大队、中队三级管理机构,形成了统一的组织,改变了以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的局面。
89、为加强公安机关对协警工作的指导,州市协警支队指定了分管领导负责协警工作的管理,并确定带班民警负责协警队伍的日常管理。经费方面,州市协警经费统一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待遇明显提高,收入稳定,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
关于公务员的范围定义:
6. 第二种定义较为中等,中央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被称为公务员。仅事务官适用于公务员法规。美国即属于此类情况,美国将公务员称为“雇员”,这是一个涵盖广泛的称谓,包括了除军事人员外的所有雇员。
7. 第三种定义则更为广泛,它包括从中央到地方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有“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以及“特别职”与“一般职”的区分。
关于“一般职”公务员,指的是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任命的工作人员,即系统中的事务官。这类公务员适用于公务员法规。日本和法国基本属于这种情况。在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
关于美国警察:
3. 要成为美国警察,首先得合法进入美国,并具备足够的移民身份后才可以开始申请。旅游、商务、学习等非移民身份是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4.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警校,每州都有自己的身体和学业要求。一些州的警校接受公众报名,有些则要求已被警局招聘的人才可以入学。合格的毕业生需要自行找工作,若在一定时间内未被警局录用,可能需要重新认证。
5. 当美国警察的一个吸引之处是,由于2004年通过了HR218执法人员安全法案,警察在职或退休后都可以在美国境内随身带枪。如果你只是想玩枪而不需要这一优势,那么或许不需要考虑成为美国警察。这也为警察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障和职业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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