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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局在2023年的船员考试时间主要集中在3月至6月份进行。

2. 船员,是船上任职人员的总称,包括船长在内。一般将持有适任证书的人员统称为高级船员,而其他人员则称为普通船员。

3. 船长是船舶的负责人,负责驾驶和管理船舶。政委等职位也是船舶的领导者,负责思想政治、党务和部分行政工作。船员是完成水路运输任务的关键人员,各国都有相应的法规来规范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4. 船员的入职门槛相对较低,一般初中以上学历即可。为了培养高级船员,很多院校都开设了相关课程,并对学历要求相对宽松。对于求职者来说,学历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实际能力和技能同样重要。

5. 培训高级船员一般需要二至三年的时间,学习合格后可以得到承认的和相关船员证书。只要身体条件允许,船员可以一直工作到55-60岁,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安排及时间表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时间根据不同的职务有所不同,一般需要2-4天的时间,包括评估考试时间。但具体的考试时间安排会因海事局和年份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考生可以通过中国海事局官网或当地海事局了解具体的报名时间和地点、所需材料和费用等信息。

1. 第一期考试时间表:2023年5月22日至26日;第二期考试时间表:2023年10月23日至27日。

三、考生要求及证件信息

1. 考生需满足年龄、健康等方面的要求,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色盲夜盲等视力缺陷等。

2. 考生需要具备良好的英语水平,熟练掌握海事英语,并具备相关的海事知识和技能。

3. 考生需要接受系统的海事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后才能获得海员证书。

4. 海员证件是进出境时交由边防检查人员检查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分为不同等级的适任证书。

四、海船船员最新考试规定及内容

《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则对适任证书的发放、管理以及考试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适任证书包含持证人的基本信息、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以及船舶种类等内容。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而适任证书等级则根据船舶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等因素进行划分。

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关于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等级划分:

1. 对于在无限航区工作的船舶,适任证书适用于总吨位500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只;

沿海航区的适任证书则分为两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同样适用于总吨位500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只;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总吨位500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只。

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的适任证书则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在拖轮上工作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关于船员职务的划分根据服务部门可分为:

(二)甲板部船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包括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包括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在适任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担任职务或低于该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机工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需具备以下条件:

(二)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健康标准;

(三)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海上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在特殊类型船舶如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工作的船员,还需满足特定的培训、资历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适任证书申请表;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航海教育;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无需提交部分材料。初次申请者,免于提交某些材料。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需提交相应的知识更新材料。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发证申请,符合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要求签发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有效期内,满足一定条件并通过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十六条对于未满足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需参加培训和评估。适任证书过期不同时间段的,参加培训和评估的要求也有所不同。过期较长的,还需完成船上见习。

申请条件及适任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针对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申请,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对于申请客船三副适任证书的人员,必须在其它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并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他们还需在客船上实习三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并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实习。

对于申请客船二副适任证书的人员,也需要在其它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并具备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他们可以在客船上实习三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满足特定的条件。

对于申请客船大副和船长适任证书的人员,要求更为严格。他们不仅需要在其他种类的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一定时间,还必须通过高一级的职务实习并保持优秀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

第二十三条针对初次申请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他们需要满足相应的实习时间要求,并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见习任务。

对于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的人员,他们需要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实习时间,并保持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才能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中,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理论考试主要考察专业知识掌握和理解程度,而评估则是对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的技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规定,适任考试科目和大纲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计划也由相关机构制定并公布,包括考试时间、地点和申请程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则详细说明了申请适任考试的流程和条件,包括需要提供的信息、考试准考证的发放、补考规定以及特免证明的申请条件和流程等。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持有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特殊情况,他们需要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这一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中也有详细说明。

第三十五条强调了特免证明的有效期和失效后的处理方式。第三十六条则对一艘船舶上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总数进行了限制。

《船员适任证书与签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明确,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有效期为五年。当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签证也将自动失效。

第六章详细阐述了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对船员的职责要求。

第四十条要求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确保被任命的船员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岗位职责,了解船舶布局、装置、设备等相关情况,并具备良好的语言运用和沟通能力,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指出,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培训计划,并采取措施确保各类船员培训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强调,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拥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他们需要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的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考试和证书持有情况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以供随时查询。

海事管理机构第四十三条负责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的情形。考核将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进行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注销其适任证书或签证。

第四十五条指出,按照第四十四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将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详细阐述了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方面的职责、设备、人员配置、管理体系、岗位培训和考核、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了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签证的印制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五十九条对规则中的一些术语进行了定义和解释。

(一)对于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工作的船长及高级船员;

(二)在总吨位未满100的船舶上任船长及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船舶上担任轮机部船员的资格要求;

(四)仅在船籍港及其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就职的船员的资格要求;

(五)关于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以及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的特定规定。

第六十一条:海船在内河行驶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如果申请引航则不受此限。这一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执行。

第六十二条:如果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有特别规定,我们将遵循这些国际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于在本规则实施前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海事管理机构将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适当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交通部于2004年8月1日发布的《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将同时废止。我们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以确保海船船员资格认证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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