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门发布的公告,一年级的考试时间为第一学期1月9日和第二学期7月10日。小学一年级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一部分,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场所,也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福建省小学一年级入学的年龄限制
1.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需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需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2.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于2007年12月27日印发了《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
3.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或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4.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5. 父母的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可随父母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
6.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每一个教学班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
7.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32.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查)。
33.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34. 第十五条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转出地学校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5. 1. 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6. 2. 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37. 4. 学生学籍卡片(附件12)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38. 5. 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针对有留级,休学的学生);
39.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入学。
40. 第十六条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转入学校该年级班生数确已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该年级班生数有余额的学校入学。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41. 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42. 第十八条转入学校应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留级。学生转学,应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43. 第十九条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以及转学申请表,应在学年初学校基层报表上报时一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所整理的证明材料中转入与转出的学生人数,应与学校基层报表上报的转入与转出人数相一致。
44. 第二十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件6)。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45.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因病休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在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
46.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因病者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
47.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48. 第二十四条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需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批准,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49. 第二十五条出国定居并就读者,凭学生本人护照和户口簿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50. 第二十六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
5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52. 2. 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66.为了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应设立奖励制度。奖励等级可分为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主管部门奖。对于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需要经过学生民主评议推选、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综合评定,并在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上讨论通过,公示结果。学生的奖励情况应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67.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若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应给予处分。处分程序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8.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同时允许学生申辩。处分决定应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张榜公布或召开学生大会宣布。
69.学生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复查结论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诉人。如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
70.学生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存入个人学籍档案。对于表现确有改正并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撤销处分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71.为统一管理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积极配备软件平台,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72.为确保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
73.对于学籍档案的具体形式,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一年级新生的学籍卡片永久保存,并设立学籍号,包括入学年度、学校所在地县(市、区)编号、学校代号和学生顺序代号等。
74.学生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情况下,学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若转入或借读的学生来自外省且未曾建立本省学籍号,需按本校编号办法编排新学号。
75.学生姓名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名,需持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证明,到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76.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包括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等。
77.民办小学需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统一表式进行学籍管理。
7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加强学校的学籍管理,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学籍备案制度,并及时处理 problems in management.
79.学籍管理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学生学籍信息。对于休学、转学、借读、毕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0.学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如不按照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将立即纠正处置。
81.关于小学一年级语文上册的考试时间,通常为单元测试四十分钟,期末考试一个小时左右。《小学语文考试评价》详细介绍了考试的目的、内容、方式及教学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考试命题是考试的核心问题之一,《小学语文考试评价》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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