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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3+1+2高考考试时间是:2023年6月7日至6月9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6月7日上午考语文,考试时长150分钟,开考时间为9:00;下午考数学,考试时长120分钟,开考时间为15:00。技能高考文化综合考试安排在7日上午进行,考试时长150分钟,开考时间为9:00。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语文、数学、技能高考文化综合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6月8日上午,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考试,考试时长75分钟,开考时间为9:00。物理或历史科目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

6月8日下午考外语,考试时长120分钟,开考时间为15:00。因外语考试有听力部分,所有考生务必在14∶45之前入场完毕,14:4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外语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6月9日是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再选4个科目的考试,考生根据自己选报的科目参加考试。上午第一科化学开考时间为8∶30,第二科地理开考时间为11∶00,下午第一科思想政治开考时间为14∶30,第二科生物学开考时间为17∶00,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

2、2023年部分省份要执行高考改革:即把传统的“文、理”分科考试模式"改成了"3+1+2"考试模式。执行省份是:广东省、福建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湖南省、湖北省、重庆市。

二、福建省关于小学一年级入学的年龄限制

1、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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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小:

5、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小学办学行为,满足初等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厅根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6、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各地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7、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27日印发

8、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9、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10、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11、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12、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13、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14、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的日常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评价,旨在发挥激励和目标导向功能,注重学生的质性评价。成长记录是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手段,学校需要为每个学生的成长建立档案。成长记录应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体现学生在不同领域的优势。

终结性评价则是在学期末或学年末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以报告册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内容包括基础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定以及老师评语等。

评语是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评语应在分析、与学生及家长交流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并提出明确的改进意见。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语文、数学为考试学科,其他学科为考查科目。对于不及格的学生,需要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对于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查)。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需要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住房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时,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应接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并在学年初整理转学证明等档案资料,归档保存。

对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学生,需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申请休学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休学期满后,可复学并编入相应年级就学。

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辍学情况。对于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学校及家长。

对于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般不允许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需经批准并办理手续。

出国定居并就读者,需凭护照和户口簿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可以借读,如父母从事流动性大的工作、父母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等。借读需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学校学籍管理范围。

第59条规定,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后,借读学校应发放相应的(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60条规定,小学生每年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后,逐年升级。

第61条规定,原则上小学实行不留级制度。少数学生因学习困难需留级的,需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升级和留级通常在学年末办理,具体见第62条。

第63条规定,学生完成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将颁发《》。小学生毕业证号的编排方式与学籍号相同,只是开头两位数表示毕业年度。

第64条规定,对于修完小学规定课程但成绩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将颁发《结业证书》。

第65条规定,对于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初等义务教育年限的学生,将发给《肄业证书》。

第66条规定,对于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为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主管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需要经过民主评议、综合评定、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公示。对学生的奖励应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67条规定,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且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经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68条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程序。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张榜公布或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生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复查和申诉程序见第69条。

第70条规定,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撤销处分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71条规定,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学籍档案资料的齐全、规范、准确。

关于学籍档案的具体管理要求如统一表式、编号规则、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情况登记、学生姓名更改、档案永久保存等详见第72条至第79条。此外还规定民办小学也要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规定的统一表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并纠正处理相关问题。学籍管理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具体见第80条至第86条。

关于小学一年级语文上册考试时间,如果是单元测试一般为四十分钟,期末考试通常为一小时。具体参照《九年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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