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1. 考试已结束:2023年郑州转业士官考试已于2023年11月开始,并在2023年12月13日顺利结束。
#### 士官定义
2. 士官简介:士官,也称为职业士兵,是高于普通士兵的军中人员。他们通常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或直接从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募。
### 二、河南省关于定向士官生的招生信息及要求
#### 招生条件
1. 报名要求:有意向的考生需报名并参加河南省2023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2. 年龄与婚姻状况:考生必须为未婚,且年龄不超过20周岁(以2003年8月31日的日期为界)。
3. 成绩要求:考生的高考成绩必须达到河南省2023年高职高专批录取分数控制线。
#### 培养与待遇
4. 毕业待遇:毕业后的士官有军衔,享受高待遇,社会地位高。实习期间按照义务兵标准发放工资,并直接下达士官任命书。
5. 转业安置:转业后,会提供编制内的工作,并根据兵种和地域的不同发放转业补助。
6. 学费与奖励:会代偿三年的学费,并给予入伍奖励金。
7. 深造优惠:报考公务员及研究生时,士官可享受加分及优先录取政策,退伍后参加统招专升本可免试入学。
### 三、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详解
#### 政策概况
1. 政策印发与实施:河南省已经印发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实施办法,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 安置原则与制度
2. 安置原则:以扶持就业为主,结合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
3. 接收与安置: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均适用此实施办法。接收安置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4. 退役士兵权益:全社会应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其安置工作。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应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5. 角色与投入: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和任期目标及考核内容。要逐步增加投入,支持退役士兵的安置和培训工作。
6. 表彰与奖励: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异地安置与特殊情况处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异地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安置地。对于特殊情况的退役士兵,经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8. 档案与落户:退役士兵的档案应及时移交安置地,公安部门凭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9. 自主就业与工作安排: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凭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则由安置地移交至安排工作单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随时间变化而有所不同。如需更多信息,建议访问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或咨询相关部门获取最新、最准确的政策信息。28、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负责处理。
29、第十六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30、第十七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扶持自主就业。
31、第十八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安置地县级给予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2、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3、各级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34、第十九条我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补助标准,并适时调整。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我省退役金补助标准的具体工作。
35、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36、第二十一条各级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37、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38、第二十二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9、第二十三条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我省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涉及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40、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41、各级要研究制定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42、第二十四条落实退役生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政策。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用于招录、招聘符合职位要求的退役士兵。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报考退役士兵职位,应征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在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43、第二十五条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44、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45、第二十七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47、第二十八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和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48、第二十九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63.针对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应确保他们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补助费用,以月为单位发放。
64.第35条明确规定,负责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时完成当地下达的任务。退役士兵在获得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后一个月内必须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至少5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对于服役超过10年的退役士兵,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发布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进行安置。
65.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将与其他员工一样执行的有关规定。
66.对于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保留退役士兵的职位。
67.第36条指出,由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服役年限和符合本实施方法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应计算为工龄,并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下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68.如果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那么从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69.第38条提到,对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地安排的退役士兵,将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若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70-72条关于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的供养、分散供养、购房经费标准等规定,强调了对这部分人员的特殊照顾和资助。
73条明确了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和所在单位规定的相应待遇。
74-79条涉及到退役士兵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80-89条强调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90条明确了对于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行为,将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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