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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十二年义务教育普及。中国特区、民族地区、浙江、广东、河北等地已经开始尝试高中免费教育,并取得了良好的反响。如今,2017年两会期间,关于在范围内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的议题再次成为热点。尽管各方意见不一,但无论如何,这已经是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详细解读,江苏省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政策和实施情况。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制定了详细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详解

第一条,江苏省的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些孩子的学籍将根据其户籍所在县(市、区)进行管理。从秋季开始,小学和初中都将进行招生,全省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二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对于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会为随班就读的特殊学生提供特殊教育。

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详细阐述了新生入学、分班、编班的规定,以及学籍的建立、变动等流程。包括公办学校的就近入学政策,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等。同时强调了任何学籍的变动都不能影响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

第七条到第二十九条,具体解释了江苏省内新生入学的各种情况,包括农村和城市孩子的入学流程,转学、借读的政策和要求等。特别指出,进城务工的农民子女,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至第六条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区别和关系进行了阐述,同时明确了学籍的统一管理,包括的建立和保存等。

最后一条,强调了对于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学生借读与学籍管理细则

1. 学生借读申请需由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接收学校的借读证明需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借读手续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办理,不得变更年级。

2.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电子档案需由学校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离校时再由借读学校拷贝回原校保存。

3. 在借读期间,学生的成绩、评定、奖惩等将由借读学校记入电子档案。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并在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让其自带回原籍。

4.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规定学时数,监护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期间,相关证明作为附件保存备查。

5.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境外就读的,需办理休学手续,并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相关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

6. 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休学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

7. 休学期满后,学生需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复学的,需再次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办理续休手续。出国或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8. 小学和初中的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9. 学生的学期成绩综合评定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期末和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

10. 小学和初中学生的操行评语、体育成绩等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定。学校还将按有关规定记录学生的健康情况。

11. 学校会依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监护人报告。小学毕业考试和初中毕业考试的成绩会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未参加者将被视为辍学。

12.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全省实行不留级制度。而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申请和审核批准后,可以跳级。

13.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都会升入初中,不论其是否达到毕业程度。跨市、区县借读的学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和升学。

14. 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可以选择升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或其他民办学校初中。如需升入公办初中,需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15.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了直升本校高中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

16.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标、操行及格、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

17.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但若有语文、数学、外语等主科不及格或其他学科两门以上不及格、操行不及格、体育不合格等情况,则不予毕业,只发给相应的修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

18. 对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校级以上的奖励会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19. 学校会根据规定,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0. 学生若严重违反规定,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将记入电子档案。

21. 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需劳动教养的学生,若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取消学籍。

22.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表现突出、改正错误后,可撤销处分。撤销记录在电子档案中会有所体现。

23.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若无改进表现,可经监护人同意送至工读学校托管。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仍留在原校,并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65、依据第四十二条,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如个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不再继续上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取消其学籍。

66、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若因接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而期满且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可持相关证明向原校提出回原年级就读的申请,原校有责任接收。全省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由地方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如第四十四条所述。

67、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检查和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化工作。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需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泄露学籍信息,如第四十五条所述。

68、学籍管理信息需按照授权级别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泄露或更改。

69、全省的学籍管理相关表格和证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模板制作,如第四十六条所述。

70、对于因故失去学习能力或已离世的学生,学校需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注销其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如第四十七条所述。

71、所有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需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公章方为有效。

7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擅自更改或重新制作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

73、任何学校都不得接收没有完整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如违反第四十八条,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74、学生或监护人如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立即进行纠正,并可能由监护人承担后果,如第四十九条所述。

75、如果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帮助和行政处分,如第五十条所述。

76、对于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将进行行政处分。

77、民办学校若接收没有完整入学、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将被视为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进行处理。

78、如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如第五十一条所述。

79、教育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管理,及时总结分析并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关于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关于学校及地区的在校生情况统计,将以实际在校就读的学生数为准。关于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关于江苏省徐州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时间点及其他相关问题也在此进行了阐述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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