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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山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已经公布,以下为报考山西公务员的相关须知及考试时间安排。

一、报考基本条件

1. 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特定情况可放宽)。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基层工作经历要求

报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包括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等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四、考试时间和内容

报名时间:2023年2月21日9:00至2月28日24:00。

考试时间: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为:3月26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3月27日上午9:00—11:00专业科目考试。

五、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需妥善保管准考证,参加考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脱贫户家庭人员、易返贫致贫家庭人员、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低保人员可享受减免考试费政策。具体事宜详见《报考指南》。考试范围以《山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以及《2023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笔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考试在11个设区的市设置考点,考生可按方便、就近原则自行选择两个考点城市。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4月底前登录山西人事考试专栏查询。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和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系统、省戒毒管理系统等职位的,按规定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的5倍确定(笔试合格人数不足的,按实有达线人数确定)。招录机关从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按照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如体能测评合格人数未达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面试前,省直招录机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省、市法院检察院对确定的面试资格复审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主要信息不实,确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负责资格审查的机关提出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资格意见,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考生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报考省直机关和省法院检察院职位的,面试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考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和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职位的,面试工作由报考职位所在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如出现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计划录用人数而形不成竞争的,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如同一职位2名以上考生考试总成绩相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如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仍相同,由负责面试的主管部门加试一场面试,按面试加试成绩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结束后,报考省级法院、检察院职位的,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5倍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向上取整)。报考其他职位的,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系统和省戒毒管理系统等人民警察(司法警察)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还应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全面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省级法院、检察院实行差额考察,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

省直招录机关、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法院检察院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意见,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按录用审批权限,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拟录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本人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否则,不予录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补充录用工作,对已产生的空缺职位和因机构编制和职能调整等原因出现新的用人需求面向社会统一补充录用。补充录用公告、职位、资格条件及相关事宜,通过山西人事考试专栏发布。

本公告所附《报考指南》的具体阐释与公告文本内容有同等效力。

在考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和我省疫情防控动态要求发布考试录用公务员疫情防控公告,必要时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考生要随时关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山西人事考试专栏,自觉遵守相关要求,做好参加考试准备。凡违反和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审查资格阶段。各市的人事组织部门会根据报考者提交的信息,依据规定的条件在网上进行审核,筛选出符合要求的考生名单,并将名单上报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进行进一步审查。

(九)统一考试流程。考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和人事厅联合组织,考试地点设在部分市内的考场,考生需前往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十)聘用流程。对于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各市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面试、考察、体检和公示,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对于生源不足的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调剂,有关市可在考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程序进行聘用。

(十一)上岗培训。各市负责对新选聘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政策规定。还会组织他们到当地的先进村庄进行短期的考察实习,以帮助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

(十二)任职安排。对于选聘人员,根据他们的党员身份和团籍,安排相应的职务。例如,正式党员一般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预备党员或非党员可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等。经过至少一年的实际工作,表现得到大多数党员和群众的认可,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更高的村职务。

(十三)管理细则。选聘人员被视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并非公务员身份,而是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其管理、考核、社会保险等由县级人事部门负责。选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在村中工作,不能借调到其他单位。聘用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但续聘不得超过一个聘用期。

(十四)待遇保障。选聘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等参照当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的标准确定。在艰苦地区工作的,还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还参加了养老社会保险。

(十五)保险与商业保障。在村任职期间,选聘人员还将享受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保障。

(十六)考录优先政策。在每年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录中,县、乡两级的机关单位会优先选录任职满两年以上的选聘人员。在报考我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时,选聘人员还可以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

(十七)招考与加分政策。对于在农村任职两年以上、符合“选调生”条件的选聘人员,还可以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根据任职时间和表现,还可以享受笔试成绩加分的优惠政策。

(十八)转正定级与工龄计算。在村任职两年以上并被正式录用的选聘人员,可以直接转正定级,并且村任职时间还可以计算为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十九)续聘与待遇延续。选聘人员在聘用期满后未续聘的,两年内仍可享受一些待遇和保障政策。

(二十)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被派到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的选聘人员,如果考核合格,还可以享受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二十一)户口迁移。选聘人员在村任职期间,户口可以迁至所在县的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区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派出所迁移落户。

(二十二)财政补贴与经费划拨。中央财政为西部地区的选聘人员提供了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置费补贴。这些补贴主要用于选聘人员的工作、生活、安置费和购买保险。地方补贴和工作经费则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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