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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山东文物保护条例在多个方面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以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特别是基层县(市、区)还没有专门文物管理机构的现状,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这一规定对各级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文物保护工作有其自身规律和特殊性,且专业性很强。为此,条例专门增加了专家咨询机制的内容,即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以促进决策、审批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升文物依法行政能力。

四、委托执法

针对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建设的现状,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对于缓解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难等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五、关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

对于数量巨大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条例明确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这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

六、地下文物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

针对地下文物密集地区分布广、缺乏保护依据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七、聘请文物保护员

为了加强对古遗址、古墓葬等田野文物的保护力度,条例明确规定由县(市、区)人民聘请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田野文物看护难的问题。

八、关于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活动和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的规定

出于保护文物安全、自然环境、历史风貌的需要,条例对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活动和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九、关于考古发掘现场的保护和管理

为了防止考古发掘现场受到别有用心的人和不法分子的干扰,条例对考古发掘现场的报道和拍摄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类媒体积极参与文物宣传、保护工作。

十至十二等后续部分将涉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等其它方面的规定也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解读。这些规定的实施将为山东省的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一、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与规范

针对文物保护工作,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条例和规定,以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一、国有博物馆与考古单位的管理强化

国有博物馆及考古发掘单位作为文物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大量的文物保护工作。其工作的规范性对于我省文物事业的稳固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文物保护条例》对这类单位的工作进行了重点的调整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考古调查、勘探需经省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此举不仅加强了对考古工作的管理,规范了工作程序,还强化了对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监管。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全面掌握各级单位在配合工程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从而加强基本建设领域的文物保护工作。

为了更好地实现文物管理的信息化、无纸化,我省还将逐步建立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摸清馆藏文物底数,提高管理水平。

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与法律责任的明确

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整个法规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更好地发挥其引导、教育和震慑作用,《文物保护条例》对违反前述义务性和禁止性条款的行为,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详细列出了各种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包括罚款、吊销、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尤其是针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更是明确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概述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是根据《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而成的。该条例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移动文物保管与出境、博物馆管理、文物保护的科研与交流等。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适用范围、各级和部门的职责等。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则详细规定了文物的核定、公布、保护和管理等。

针对各市、县(市、区)人民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需逐级上报省人民备案。在公布后的一年内,必须明确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建立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对于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当地需聘请文物保护员并负责支付合理报酬。若需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需经公布该单位的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对于由非部门或组织和个人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需与所在县(市、区)人民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确保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若这些组织或个人无法继续承担保护责任,国有文物需将管理使用权及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非国有文物可以移交或选择其他管理方式。

在行政区划调整时,原文物行政部门需在一年内将文物及相关档案移交新的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参观场所,必须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关于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旨在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遗产,进行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该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受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和著名人物相关的建筑物等,历史上各时代的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重要革命文献资料及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民族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除另有规定外,省内文物属于所有,而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受法律保护,但所有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各级对文物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保护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类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破坏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破坏文物。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各级需核定公布为同级文物保护单位,并设立标志、建立档案,设置机构或委托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进行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城乡建设中应纳入文物保护规划,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拆除、改建、迁移地上文物。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工程,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报告文物部门。文物部门需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发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建设和生产中所需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需签订使用保护协议并负责保养维修,接受文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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