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招考指南及应聘条件
警察招考通常指的是每年的国考和省考,其中部分职位为公安警察类职位。报考条件相对宽松,只要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甚至部分地区的岗位不限专业户籍。
考试信息通常集中在每年三月份左右报名,四月份进行考试。报名信息一般由各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政法干警考试被录用后需学习两年,然后进入相应岗位任职。这是一次集公务员、高考或考研为一体的入学考试。
针对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还有专项招生考试可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公安基础知识,需参考《公安基础知识学习指导》进行备考。
报考警察的资格条件包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公安工作,五官端正,符合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以及符合所公布职位的生源地条件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如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记录等。
二、各类考试的时间安排
以下是2019年各类考试的时间安排:
1月5、12、17、19、26日:雅思(IELTS)考试。
3月9日:教师资格统考(笔试)。
4月20、21日: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
预计4月内:内蒙古公务员考试。
5月11日起:保险从业考试(“四师”)。
以及其他多种考试的时间安排。
三、关于政法干警考试的具体内容
关于2011年广东省的政法干警考试,根据试点工作的推广情况,预计今年广东省会继续有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发布时间大约在7月中上旬。政法干警的编制属于专项编制,也就是行政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物质待遇方面,比普通公务员要高一些。基层政法机关包括县(市)级以下的各个部门。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同意,并印发给了各个相关省份和部门,请他们遵照执行。文章还提到了关于职责分工和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的具体意见。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根据《中央转发〈中央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在2008和2009年试点基础上,深入推进2010年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关于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颁发本科和授予学士学位。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三、关于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
2010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19211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16138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3073人。其中,法院系统1013人,检察系统1078人,公安系统13901人,司法行政系统3219人。各地实际招录人数,不超过经各试点省级编办审核同意后上报的招录计划数。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中国人民公安等66所院校。共招收硕士研究生939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9705人,专科生8567人。定向培养方向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政法机关。
(一)试点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各地应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二)公告发布与报名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为此次招考制定新闻通稿。关于招考和报名的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起草并公开发布。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于7月5日前按照特定格式将报名信息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名信息应按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生信息标准》进行采集。(附件3)
(三)笔试
本次考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共科目考试主要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根据统一高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进行层次划分。具体考试内容根据报考层次不同有所区别,考生需按照相应层次参加不同的考试。详细考试范围参照《考试大纲》,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附件2)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区、市)的省会城市设置考点,可以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在其他地方增设考点。考试工作在试点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进行,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科目的具体工作,教育部分的考试由相关部门组织。
(四)面试、体检、考察等后续环节
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试点省(区、市)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录用的相关规定,联合政法等相关部门进行。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面试人选。对于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考生,需要测试其相应的民族语言能力。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拟录取人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需按照两倍比例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名单进行复试,合格者公示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其他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确定及公示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五)时间安排
6月底至7月初发布招考公告;9月15日前完成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10月10日前完成审批、复试和发放录取通知书的工作。所有地方需在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相关部门。 (六)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需求和特点,合理设置专业,并选派优秀的教师和业务骨干参与教学任务。对于录取人员,需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接受培养和监管。合格毕业生按照原单位进行派遣,不合格或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对于违约的学生,需要退还所有费用并缴纳违约金。中央财政保障西部基层政法岗位学生的培养经费,其他地区的经费保障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各环节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族地区和条件艰苦地区的考生,要给予适当照顾政策。(七)特殊群体的优待
针对服役期间表现优异的退役士兵,在报名和录用时给予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对特定地区的退役士兵进行倾斜政策。
附:相关附表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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