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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综合执法服务热线

天津市综合执法服务热线并非全天候运作,设有白天和夜间不同电话。白天可拨打87880631,夜间则拨打87880605。该热线主要用于接收群众举报,征集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全系统公布举报电话,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采取多种手段,如日常业务巡查、考核等,对综合执法局在依法行政和行为规范方面进行明察暗访。对于履职不力、群众信访不理、现场执法违规等问题,将督促整改,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形成有力震慑。

二、天津市的交通法规概览

天津市的交通法规旨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与畅通。该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和交通行为。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对于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或公安机关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例如,机动车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包括组织机构资格证书、个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机动车所有人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如喷涂车辆信息、配备有效灭火器、禁止在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广告等。

对于已注册的机动车,若改变车身外观、车型结构或更换发动机、车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并交回号牌和行驶证。教练车的使用也需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和核准。

天津市的交通法规旨在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结束

43、不准服务抑制神经的制品、制剂。

44、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

45、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

46、车辆在行使中,不准开车门。

47、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

48、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49、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50、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51、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52、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53、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54、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55、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

56、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

57、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

58、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

59、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60、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

61、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

62、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

63、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行驶。

64、二轮摩托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65、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使。

66、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可以驶入或驶出。

67、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

68、起重车、大型平板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

69、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

70、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

71、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驼峰桥。

7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

73、拖带搅拌机、发动机等专用机械。

74、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

75、车辆须减速通行:

76、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

77、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

78、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危险标志、易滑标志、村庄标志、堤坝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

79、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

80、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81、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进入本车道后,须立即关闭转向灯。

82、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的,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

83、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84、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

85、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86、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87、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

88、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99、第一,铁路道口禁止熄火或空档滑行,确保行车安全。

100、第二,当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车辆需紧贴山壁,为对方车辆提供先行机会。

101、第三,上陡坡、通过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严禁超车行为。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交通拥堵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1. 应有序等候并依次穿插行驶;

2. 禁止驶入非机动车道;

3. 禁止在人行横道或禁停区内停车。

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禁止在人行道或人行过街天桥上骑行非机动车;

2. 畜力车不得进入外环路以内或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

3. 骑自行车时,可附载一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但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行经特定路段时需下车推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临时停车须遵循:

1. 沿道路边缘线顺行方向停车,车轮距路缘石不超过0.3米;

2. 禁止在设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停车;

3. 一侧有障碍物时,障碍物20米以内不得在另一侧停车;

4. 两侧停车时,两车距离不得小于20米。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涉及机动车、营运性车辆、货运机动车、客运汽车等载物及载人规定,均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及道路畅通。

第四十六条强调了驾驶员不得故意妨碍他人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关于道路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作业时的注意事项,旨在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管理的需要。所有施工作业须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条对占用道路及道路维修进行了规定,要求占用道路的必须经过批准,同时道路出现影响交通的情况应及时修复。

1. 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以及大中型建筑,必须配备停车场,并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准。停车场竣工后需通过验收方可使用。

2. 第五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交通设施。

3.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或故意损毁。如确需占用或移动,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损毁设施应赔偿。

4. 第五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采取一系列交通管理措施,如均衡交通流量、划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等。

5. 第五十四条:行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不准在车行道、桥梁、隧道等地方逗留,不准穿越、攀登或跨越隔离设施,不准在城镇街道和公路上玩耍、抛物等妨碍交通的活动。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等设施。

6. 第五十五条:公交车辆、交通班车站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上下乘客需避免妨碍非机动车道通行。

7. 第五十六条:乘车人必须遵守规定,如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等。明知驾驶人员无或饮酒的,不准乘坐。

8. 第五十七条:遇到交通事故现场,驾驶员和行人应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9. 第五十八条:交通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10. 第五十九条:医疗单位应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伤者,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11.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2.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0元: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不按规定牵引车辆或拖带挂车、教练车挪作他用或非教练车用于教练等。

13.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0元:违反分道、借道行驶规定、违反载人、载物管理规定等。

14. 第六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或警告。

15. 第六十四条:行人或乘车人违反规定的,罚款50元或警告。

16.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罚款1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在道路上施工作业、擅自占用、移动交通设施等。

17.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如非法安装、警报器,非法占用道路建造建筑物等。

18.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除依法处罚外,可以采取滞留措施。如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等。滞留原因消除后,应立即放行。

19.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车辆、物品,可以予以扣留,如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等。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关于交通管理规范

217、对于涉嫌交通肇事或犯罪嫌疑的车辆,应加强管理。

218、凡发现转向器、制动器等关键安全部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需及时处理,无法当场修复的车辆需特别留意。

219、机动车号牌、发动机和底盘号码等信息需与行驶证上的记载一致,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220、任何形式的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车辆号牌或行驶证的行为,都需受到严格监管和处罚。

221、对于达到报废标准仍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立即采取措施,禁止其继续行驶。

222、当车辆或物品被扣留时,其保管及移动费用由违法行为者负责。特别是对可能腐烂、变质的物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依法进行处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与要求

223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以法为基、以科学为导、以文明为行,管理道路交通,并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

224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应坚守岗位,公正执法,文明执勤。当遇到公民处于危难时,应积极给予帮助。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或交通事故的举报未及时处理的;

b) 未按规定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其他相关证件的;

c) 未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d) 其他滥用职权、疏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交通运输法规的详解与应用

三、关于运输车辆的规定:

您好!经过我们局相关部门的研究与调查,现做出以下回复:

1、集装箱运输需要用到牵引车和挂车。若货运车辆要从事集装箱运输,其《道路运输证》上必须注明“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的经营范围。无论是牵引车还是挂车,都需要具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的资质。

2、我们期望您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与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将持续优化运输法规的执行力度,提高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感谢您的配合!祝您工作愉快!

上述规定根据我们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制定,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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