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法规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我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对于学习成绩优秀、有突出专长或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或专业学习的学生,可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相关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1. 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平均总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以内,无违纪及不及格补考记录;
2. 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优势;
3. 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4.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进行统一调整的;
5. 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条 以下情况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 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2. 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两个专业之间可以互相转专业,但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3. 大珩精英实验班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4.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5. 不同专业科类之间不得转专业等。
具体的转专业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将由各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并以为单位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转学相关规定
第五条 转学工作需遵循一定规定,如学生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转学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操作。涉及转专业的,应符合相关专业的转入要求。
第七条 转学学生的学费收取将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的转学申请需经严格审核,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材料需包括学生本人的申请表、成绩单、操行鉴定报告等。
第九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未尽事宜将按照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哈尔滨理工关于转专业及入学学生课程补充规定》
为了保障转专业及入学学生课程完整性,哈尔滨理工特制定以下规定。对于转专业或入学后需要补充课程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前完成所有缺失课程的学习,并由转入负责填写《哈尔滨理工转专业、转学学生补修课程明细表》(详见附件三),并提交至教务处进行处理。
关于转专业和转学的具体手续,需经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而具体的操作过程,则由教务处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哈尔滨理工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3〕57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接下来是关于哈尔滨工业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规定:
一、《哈尔滨工业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二、新生学籍管理
1.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报到时需持《哈尔滨工业研究生入学通知书》、有效身份证明,并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预注册)。
2.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研究生院请假。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假满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3. 完成预注册的新生,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4.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5. 新生未经批准逾期不交培养费,不能正式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6. 对于身体条件不便或患病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可治愈恢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间需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7.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接下来的内容涉及到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休学、复学、退学等一系列管理事项,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按照《哈尔滨工业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关于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按照相关规定请假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工业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处理。
(七至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被视为未履行注册义务,将会进行退学处理:
1. 未请假逾期两周未到校进行注册;
2. 擅自离校超过两周或假满逾期两周未返校;
3. 休学期满后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未通过复查;
4. 经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条件不便、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
5.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应当退学的情形;
6. 在不影响学校和导师工作的前提下,本人申请退学。
关于研究生的退学处理,将由校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和决定。退学的研究生将收到学校的退学决定书,并且该决定书将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退学研究生的后续问题,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对于入学前为在职人员,档案和户口将退回原单位;
2. 对于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退学,如符合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学校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档案和户口将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其他研究生的档案和户口将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 因病退学者,由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5. 退学的研究生,自研究生院公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将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及各项津贴,并需在一周内离校。
如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哈尔滨工业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办理。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对于硕士研究生的学科转换,一般不允许,如导师转换学科,硕士研究生仍需在录取学科完成后续工作。对于博士研究生的学科转换,需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经审批。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特殊原因需转学,需经多方签署意见并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转学: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研究生的在校培养年限一般为硕士生两到三年,博士生三到四年。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教育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准予毕业并颁发证书。如硕士生有两门及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及格,需组织专家组进行考评决定是否延长学习时间。对于未通过学位论文审查或答辩的研究生,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将发给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每年将颁发的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证书将被追回并宣布无效。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核实后发给证明书。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将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形式进行奖励。对于违法违规的研究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具体按照《哈尔滨工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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