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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四、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五、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六、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第七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1. 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2. 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3. 协助开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4. 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九、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1. 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2. 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3. 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4. 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5. 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6. 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7. 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8. 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9. 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10. 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11. 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十、第九条: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十一、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

十二、第十一条:省人民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全省辅人额度意见,经省人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十三、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批准。

十四、第十三条: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十六、第十五条: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进行,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上一级人民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

十七、第十六条: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十八、第十七条: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史的;因违纪违规被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十九、第十八条:辅警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标准,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关于辅警制度的规定及解释

辅警人员的薪酬体系需与其所任职级和工作性质相对应。在危险系数较高的岗位上工作的辅警,其薪酬应与所从事工作的风险程度和责任大小相匹配,这既是对他们工作的认可也是对其辛苦的回报。

第十九条规定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的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程序为辅警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以及工伤等,并确保辅警的住房公积金得以缴存。这为辅警人员提供了全方位的社会保障。

当辅警因公殉职且符合烈士评定标准时,他们应被评定为烈士,并保障其家属享有《烈士褒扬条例》中规定的相应待遇。这是对辅警英勇奉献的一种认可和对其家人的关怀。

在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指出,辅警的使用单位需要定期组织辅警参与健康检查,并为他们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还需要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工作要求的件和服装,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有一个规范统一的形象。

基于工作的实际需求,辅警可以配备一些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这保证了辅警在工作中能够保护自己的安全同时不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

当辅警决定离职时,必须将其所持有的件、服装以及配备的装备等物品交回给所在公安机关。这是为了确保辅警离职后不会利用这些物品进行不当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的公安机关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一管理并监督辅警工作,而辅警的使用单位则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这种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辅警队伍的规范性和效率。

为了进一步完善辅警队伍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的辅警日常管理制度,并完善相应的培训、考核、晋升、奖惩以及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中提到,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是必要的程序,同时使用单位还需要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以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不仅作为职级晋升的依据,也与辅警的薪酬待遇紧密挂钩。

如果考核和职级晋升的情况有需要公开的,公安机关需要公开并向社会进行说明。如对辅警的考核或处理有异议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表现优秀、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表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辅警若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还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优待政策。

而针对违反规定的管理者和个人,《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了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理方式,确保了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关于辅警管理的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规定不仅为吉林财经提供了合同聘用制的稳定基础,也为其在人员管理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教学岗位还是其他职位的招聘与合同聘用制稳定关系问题都是教育机构保障教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重要一环。合同聘用制能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使员工和雇主的关系更加稳定可靠。特别是对于吉林财经这样有着稳定教学和研究任务的高等学府来说,稳定的教职员工队伍是保证教学质量和学校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采用合同聘用制能够更好地满足学校的用人需求和保障教职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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