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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摩托车驾驶证申请流程详解

1. 申请的前置条件

在合肥市,想要获得摩托车驾驶证,首先必须持有C1或E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增驾其他类型的。这表示您需要先拥有其中一个的驾驶资格,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方可继续深造。

2. 申请的限制与规定

请注意,车管所系统中对于同时申请摩托车和汽车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这意味着您不能同时进行两种的考试。

3. 合肥市摩托车牌照与行驶规定

合肥市区外的摩托车牌照不得进入二环内行驶。虽然现在的管理相对宽松,但仍需小心行驶,遇到查车时要配合检查。

4. 考试流程与攻略

带好身份证,首先前往岗集驾驶员考试中心。体检环节是必不可少的,您需要在105医院的便民体检站进行体检、照相,然后进行听力、视力、色盲和四肢等检查。合格的体检表需交至驾管所服务台,随后按照指示进行预约考试、下载考题等操作。摩托车考试项目一为50题选择题,每题2分,90分及格。具体考试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以参考摩迷网上的经验分享。

二、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概要

1. 立法背景与目的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该条例基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3. 职责与社会化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实行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社会化管理职责。

4. 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与经费保障

应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社会救助、宣传教育及智能交通建设等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确保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 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需按照本条例规定,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 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安全生产、交通、环保等需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7.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

鼓励个人和单位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新闻媒体也有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公众积极维护交通安全。

8. 机动车排放与登记规定

机动车排放需符合标准,不达标的车辆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非机动车需依法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9. 生产与销售规定

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非标准车。对于之前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非标准车,需遵守特定规定,如限行、载人载物限制等。

10. 摩托车管理特别规定

市区已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但因公务需要的除外。市区外的摩托车不得迁入市区登记。可根据交通状况对摩托车采取限制措施。从事特定运输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需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

11. 号牌与临时通行标志管理

车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需悬挂在规定位置,不得遮挡、污损,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装置。

12. 机动车租赁业务管理

从事机动车租赁业务的单位需将车辆信息报送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对承租人资格,不得将车辆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

13. 禁止行为

一、未经许可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结构、构造

1.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和构造。

2. 不得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限速装置的改动或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

二、伪造或使用伪造的非机动车号牌及相关证件

3. 不得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非、非标准车的临时通行标志或临时通行证。

4. 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非、临时通行标志或临时通行证。

三、驾驶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

5. 不得驾驶设置电子广告装置或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标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6. 不得在车辆上加装射灯、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

四、驾驶前车辆检查

7. 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和车辆号牌以及放大号码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设施齐全、机件符合技术标准,无妨碍号牌和放大号码识别的情况。

五、信息共享与登记手续

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建立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的登记、检验、考试、发证、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于管理。

9. 在办理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业务时,应核查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信息,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办理相应的登记、检验等手续。

六、备案与设施建设

10.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和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11.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同步规划、设计智能交通项目、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七、道路安全与隐患处理

12. 城市道路以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确保道路安全。

13. 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道路通行条件,满足车辆停放需求。

14. 鼓励单位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八、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

15.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16. 相关单位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设施以及种植的植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现损坏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及时修复或排除。

九、禁止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7.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18. 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保持道路畅通和安全。

十、工程施工与交通安全

19.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0.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十一、作业安全与防护措施

21. 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22. 作业人员应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提高作业安全性。

十二、特殊路段作业规定

23. 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的,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方案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十三、救援车辆安全规定

24. 救援车辆在进行救援作业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事故现场的规定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确保救援过程的安全。

十四、公共交通与车辆行驶规定

25. 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和站点调整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确保安全畅通。

26. 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不得任意掉头。遵循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的指示通行。辅道未设置信号灯的,应按照主道的信号灯通行。进出辅道时也需遵循相关规定。

68、(第十三项)在执行任务的校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等紧急车辆通行时,应主动避让,不得妨碍、穿插或尾追等行为。

69、(第十四项)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滥用远光灯,但遇到雨雾等恶劣天气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关于车辆通行规定:

71、(一)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行驶。

72、(二)外地大型载客汽车以及市区以外的摩托车、非标准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及其他限行区域。

73、(三)本市大型和中型载客汽车、外地中型载客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行驶。

74、(四)载货汽车禁止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行驶。

75、(五)人力平板车、人力三轮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正三轮摩托车、畜力车在市区内禁止行驶,除驾驭人外,畜力车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

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需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二条关于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的通行规定:

78、(一)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禁止通行。

79、(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通行。

80、(四)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禁止通行。

81、(五)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除外。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可以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确定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并公告社会;因环保需要,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需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三十四条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桥面或下穿道路行驶时,禁止倒车或停车。若机动车发生故障,驾驶人应移至道路右侧车道或就近驶离;无法移动的,需开启警示灯,设置警告标志,请求救援。车上人员不得在车道内活动或逗留。

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公共汽车、出租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规则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其中涉及到线路规定、站点停靠、信号遵守、非机动车道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规定、携带宠物的行为规范以及行人乘车人的行为规范等。

一、第四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须遵循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快速处理流程。该部门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纠错并依法处罚。对于部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行为人愿意参与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或协助交通管理的,可免除罚款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四十八条

若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车辆上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将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非机动车上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并可扣留车辆至处罚执行完毕和提供相应合法证明为止。

四、第五十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非标准车的,将由质量技术监督或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而若驾驶非标准车上路且存在特定情形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扣留车辆。

五、其他相关条款

对于其他涉及车辆上路、停车、交通设施设置等行为的违规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扣留车辆等措施。对于占用道路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还将采取强制排除妨碍等措施。

六、相关处罚的补充说明

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各类违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如设置转弯待行区时未按规定进入待行区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特种车辆等,都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被处以罚款。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下穿道路通行的、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行为等,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强制措施。

第146条至第152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如果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接受处理,或因当事人原因无法依法返还,交管部门可以将车辆依法拍卖、拆除或报废处理。对于通过各类技术监控检测设备获取的资料确认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罚。如果交管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不严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非标准车和高架道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说明。有关《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施行时间和废止情况也进行了通告。

至于合肥经开区的期末考试时间,小学四至六年级的检测将于1月9日、10日进行。而七至八年级的各科考试具体时间、答卷时间以及考试范围也有所规定。对于合肥州安全员考试的报名时间安排,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并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报名表,交纳考试费用。关于安全员A、B、C证的区别,三类证书分别对应企业法人或负责安全事务的总经理、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持有不同证书的人员在职责上会有所区别。

想要考取安全员证书的考生们需要注意,报名前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考试要求和规章制度。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证书等级进行报考。备考过程中,可以通过关注安全员考试网了解相关的考试技巧、备考攻略等内容。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清楚考试内容、当地政策,可以通过咨询猎考网获取帮助,并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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