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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2015年护士资格考试的时间和科目概述

关于2015年的护士资格考试,考试的时间定于5月16日。考试科目则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等。考试还实行了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以及统一合格标准的制度。

对于想要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说,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和审核。具体来说,网上报名的时间为1月12日至2月1日,而现场审核或现场报名的日期则是从1月13日至2月10日不等(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而异)。准考证的打印时间是从4月23日至5月16日,考生可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打印。

关于考试的科目和时间安排,基础知识的考试通常在第一天上午进行,而专业知识的考试则在第二天进行。具体的考试日期和时间安排可以参考官方公告。值得一提的是,护士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的公布通常在考试前三个月左右。

### 二、初级护师报名及考试时间规划

初级护师的报名时间定在5月的中旬,具体的日期为16、17、23、24日。在报名时,考生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等。

### 三、卫生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卫生资格考试通常在每年的5-6月份进行。以2015年为例,具体的考试日期为5月16日、17日、23日、24日。考试包括人机对话和纸笔作答两种方式,具体的科目和时间安排可以参考官方公告。值得注意的是,人机对话方式的考试可能会在某些专业中进行,如全科医学、临床医学等。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了解具体的考试方式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卫生资格考试的通过标准是统一的,证书在范围内有效,是评价个人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以上是关于护士资格考试和卫生资格考试的时间安排以及一些相关的注意事项。对于想要参加这些考试的考生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考生还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取得好的成绩。临床医学专业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评,遵循《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条例实施。

第二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的考试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组织。

第三条:该考试实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与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五条: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部设立临床医学专业资格考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部与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颁发证书时,各地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七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遵守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 遵守《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 拥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参加者还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 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 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 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 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 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 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

4. 伪造学历或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 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为贯彻落实卫生健康委员会与人力资源部关于加强卫生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制定《预防医学等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详细内容及实施细则由卫生健康委员会与人力资源部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健康委员会与人力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参加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满足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专或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以及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满足第九条的条件之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医(药、护、技)师职务上工作满7年。

2. 拥有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 拥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 拥有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资格考試:

1. 受到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

2. 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参与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 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2. 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这些规定的解释权由卫生部和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至十八条:关于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未明确事项的执行等规定。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这些规定适用于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

第二条:这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和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的考务工作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各地的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至五条:关于考试的时间、内容、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等规定。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名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报名者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

第六条至十一条:关于考试和培训相关的规定,包括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考试和培训的收费标准等。同时强调了对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包括试卷的命制、印刷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等。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至最后一条:关于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审核的规定。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将获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相应学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后,可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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