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床营养师考试时间
临床营养师考试通常在上半年3月份和6月份进行,考试通常在本月下旬进行。下半年的考试则通常在9月份和12月份。想要成为临床营养师的人们应该注意这些考试时间,并在考试前一个月左右进行报名。
营养师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或机考,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报名需要在指定的报名机构进行,提交申请及材料后,审核通过并缴费后,就可以参加考试了。
以下人群适合参加营养师考试:
1. 从事或准备从事营养和食品教学、科研、食品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卫生监督和检测、营养配餐、营养咨询的人员。
2. 在宾馆、餐厅、机关、学校、幼儿园、社区、医疗卫生等单位从事餐饮工作者及管理人员。
3. 健身教练、美容机构人员、高级管家以及社会其他有志于从事营养相关职业的各类人员。
4. 中专、大专、本科院校的在校学生,医院营养保健科室人员以及相关临床科室人员。
5. 对营养、保健、健康知识有浓厚兴趣,希望调理自己或家人健康的人。
二、卫生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及相关规定
卫生资格考试通常在每年的5-6月份进行。具体的考试时间安排需根据报名情况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人事(干部)部门都会参与组织。
卫生资格考试包括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知识四个科目。其中,临床医学专业的初、中级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高级资格的取得则采用考评结合的方式。考试结果获得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范围内有效,是持有人具备相应学术技术水平的证明,也是受聘担任相应的必备条件。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需遵守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还需满足一定的学历和从事医师工作的年限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有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这些情形包括医疗事故责任者、医疗差错责任者、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人员等。
《关于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施条例》的通知
各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贯彻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公正、科学地评估卫生专业人员的技能与素质,提升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我们共同制定了《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规定》以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施条例》。现向你们印发,请务必遵循。
附件:
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规定》
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施条例》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规定》概述:
第一条:为贯彻人事部、卫生部上述通知精神,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相关医学专业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颁布前,已按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依然有效。此后,各地和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的能力和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
第五条:不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其中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具体聘任条件如下:
(一)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根据规定条件可聘任相应的。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按照《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可聘任医士或医师职务。
第七条: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具体考试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包括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人事部则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共同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等。具体条件根据不同专业有所区别。
第十条: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负责。
其余条款按照原文执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依照前述规定执行。具体的考务工作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的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举行,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每年原则上会举行一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考试时间定于每年十月份。首次考试的具体日期将提前公布。
第二条 考试将分为四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包含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主要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生需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有关报名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报名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考生可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四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需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五条 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需为经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则是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六条 考场一般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七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
第八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将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需按规定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需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需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需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需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需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一定条件的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可以报名参加。具体报名条件包括学历、工作年限以及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的规定时长的护理临床实习经历等。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的条件。考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还需符合相应的职称聘任条件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五条 对于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需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名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和职称要求。具体条件包括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要求。
扩展阅读:
针对40岁以下(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需取得硕士学位。对于音乐、美术、体育等专业暂时不做此要求。
要想获得职称外语证书,必须通过相关考试,而且该证书长期有效,对于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考。要取得职称计算机证书,除非你是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否则必须参加考试。
每年的年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水平,如果有突破性的表现,将被评定为优秀等级。教学综合考核也需达到优秀水平,并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在民意测验中,得票必须超过半数以上。还需要完成《进修规程》规定的进修任务和继续教育任务。
系统担任过两门以上的课程讲授,其中至少包括一门专业基础课程。需要独立发表一篇教学研究论文。必须将两篇及以上的代表作送交在职同行专家(其中一名为正高职称)进行鉴定。
论文、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在学科组、院评委会面试答辩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对于同级转评,需要在高校教学科研工作满一年以上。讲师同级转评后,还需要再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满三年方可申报副高。任职年限、最高学历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发表以及科研成果的鉴定都截止到上一年的年底。
通常情况下,上一年未通过评审的人员原则上不连续申报,除非有新的科研成果。还需要担任过一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
关于科研要求,可以选择省级以上刊物的学术论文或编撰通用教材,同时需要完成一定的文理科论文数量要求。另一种选择是获得省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同时完成一定的文理科成果要求。
高级职称是职称中的最高级别,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理论上职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实际上它标志着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学术地位。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取得资格方式包括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中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则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关于具体的考试条件、报名信息和考试流程等可以通过卫生部官网查询。
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练习系统无法使用,可能是由于系统维护或更新等原因造成的。建议考生关注官方通知,等待系统恢复。
第一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必须满足普通全日制学历本专业毕业的条件,且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要求的年限。对于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两部分,基本条件如遵守宪法和法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等,具体条件则涉及到学历和从事医师工作的时间等。
内蒙古的高级职称考试报考条件可以在其官网上查看。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其他特定条件之一,如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并从事医师工作满7年,或取得医学大专学历并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等。(三)获得医学领域本科学历,并且已从事医师工作满四年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应资格考试。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的人员,如果已从事医师工作满两年,也可参加相应考试。
(五)那些拥有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参与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因医疗事故承担责任且未满三年的责任者。
(二)因医疗差错承担责任且未满一年的责任者。
(三)正在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员,在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四)伪造学历或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且未满两年的相关人员。
(五)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相关人员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8)关于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拓展阅读如下:
1. 护理类: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及主任护师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报名。
2. 药学类: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中级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剂师及主任药剂师各有不同的报名要求。
3. 中药学类: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中级主管中药师等职称的申报者需符合相应条件。
4. 检验类:初级检验技士、初级检验技师、检验主管技师、副主任检验师及主任检验师等职称的申报者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参加考试。
5. 放射类:对于初级放射技士、初级放射技师、放射主管技师、副主任放射技师及主任放射技师等职称的申请者,有具体的报名要求。
6. 医师类: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等不同职称的医师需满足相应的条件方可参加考试。
7. 康复技师类:康复治疗士、初级康复治疗师、中级治疗师及高级治疗师等职称的申报者需符合相应的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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