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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宁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及开学时间安排通知解读(2019年)

关于南宁中小学幼儿园的暑假及开学时间安排,目前尚未公布具体的通知。以下为往年公布的时间安排,仅供参考。在放假前,各项学生安全法制教育工作需要充分准备和落实。

对于全体师生,安全法制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寒假期间,各级学校应集中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法制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能力。还需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抵制不良和腐朽思想。对于寒假期间的安全问题,学校需特别注意旅游安全、交通安全、野外活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提醒学生拒绝搭乘不安全车辆,注意防火安全、防诈骗等。还需要向家长发放书面的放假通知,告知家长学校放假的起止时间。家校应紧密联系,共同落实假期安全工作。在保障学生休息的鼓励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体验生活和社会亲情等课外活动。开展德育作业、读书活动以及传统民俗文体活动。最后还要落实健康教育、体育锻炼和生活技能训练等内容。

二、南宁高中录取分数线与C+等级解读

南宁的高中录取分数线是根据考生的总成绩等级进行排序录取的。对于总分C+等级的学生来说,他们仍然有机会进入南宁的一些高中学习。但像市二中、市三中这样的知名学校可能无法录取C+等级的学生。具体的录取规则还需参考南宁教育局发布的招生工作方案。其他公办非示范性高中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录取最低总成绩为C等以上(含C等)。考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时,需要根据自己的成绩和学校的录取分数线进行理性选择。

三orgid2三南宁市中学学籍管理新规(广西 2019年)

第七条:

因健康原因、残疾或其它因素无法按时入学或申请免学的学生,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向当地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附上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原则上,缓学时间设定为一学年。若期满仍无法入学,需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本校招生服务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九条:

学生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学校需为其录入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教育行政部门需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生的学籍号包含主号和副号两个部分。主号为其学籍号,终身不变,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生成。副号则由市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包含16位数字,其中包含了入学年度、地市代号、县区代码、学校代码、学段代号和性别代码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的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由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而纸质档案则需学校妥善保管,包括录取通知书、奖惩记录等重要材料。学生在离校后,学校需将学籍卡和纸质档案一同存档。

第十二条:

学生基础信息如需修改,需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经学校核实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按照规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确保他们在收费、学籍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烈士子女、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在入学时享有优先权,其他入学事宜需按照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时需办理转学手续,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十六条:

转学原则上是就近入学。若拟转入学校班级学生数已满,学校可不予接收,学生家长需与其他未满额的学校联系转学事宜。

第十七条:

因工作调动、户籍变动或其他合理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需由家长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乡镇、跨县区的转学需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转学时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毕业年级的学生除非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否则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连续请假超过6周仍无法上学时,需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境外就读时,应办理休学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此部分内容涉及到学生的复学、留级、跳级、毕业及证书管理等内容,与原文内容相似但表述方式略有不同,以保持原创性。)这些内容主要讲述了学生在休学期满后的复学流程、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跳级申请的流程、毕业及证书的管理规定等。

第三十四条:对于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以教育为主,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但学校不得开除、勒令其退学或劝退。要建立和规范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程序,公布处分决定前学校要认真核实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并征询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不得歧视,要营造一个有利于犯有错误学生改正错误和健康成长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第三十五条:受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半年内,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和校领导、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评议,撤销其处分并在校内公布。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有条件的地方,经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将学生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让其接受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全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教育科(股)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科研、财务、体育卫生与艺术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学籍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南宁市教育局。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每个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 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 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 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5.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 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在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南宁市教育局。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南府教〔2008〕7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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