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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3. 市、区人民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4. 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工作。

5.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工作。

6.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 市、区人民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监督。

8.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重心下移、属地为主、联合执法、有效监督的要求,依法下放行政执法权,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9. 市、区人民加强法制监督能力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 市、区人民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1. 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事项审查认定制度。行政执法事项的设立、变更、转移、撤销,由行政执法实施部门依法提出,经市法制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后纳入行政权力事项库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12.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认定的权限和范围,未经认定的不得行使。

1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向本级人民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14. 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活动,邀请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

15. 实施地方性法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

16. 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

17.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执法依据、管辖范围,由市法制部门依法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18. 因体制调整、执法依据变化等法定原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认定并公布。

19. 未经认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行政执法资格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

20.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有权机关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后,向市法制部门备案。

21.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权限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以及行政执法协调和配合工作。

22. 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23.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24. 依法领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市法制部门备案。

25. 市法制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公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范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6.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

27.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

28.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并举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9.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行政执法协管员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0. 行政执法协管员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从事行政执法中的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协管员从事执法辅助行为以及超越辅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二、南京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1.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区、县人民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3.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市、区县人民分别对其下一级人民,以及同级人民的工作部门;市人民工作部门对区、县人民工作部门;市、区、县人民工作部门对其所属的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4.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5. 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一、关于行政执法的管辖权与委托执法

对于下级执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若认为有必要由上级机关处理,可向上级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同样,若执法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并非本机关管辖范围,应当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当执法机关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报请同级人民指定管辖。

在执法过程中,若遇到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执法机关应及时向上一级或同级人民报告。如问题超出处理权限,则上报至有权机关处理。

关于委托执法,若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和组织行使执法权,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委托事项需在本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内,且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被委托机关和组织需具备相应能力;禁止将委托事项再次委托;被委托机关和组织的活动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和权限进行。

二、关于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与使用

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活动,南京市实施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社会管理的依据,包括《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等。所有进行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需依照本办法领取《南京市行政执法证》并持证执法。

行政执法证件需载明执法权限、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加盖人民执法证件专用章。有关部门和省人民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但须向市人民法制局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于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业务,并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关于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管理与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考核培训制度。对未通过考核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颁发《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申领《南京市行政执法证》需按规定办理,由所在机关或组织统一向市人民法制局领取。

市、区、县人民法制局负责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涂改或转借。如证件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如有违规行为,如被公安机关处罚、利用职权谋私、故意违反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裁决等,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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