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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解读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本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区人民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活动进行依法监督,包括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

2. 行政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针对市、区人民对下级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等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3.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及有错必纠的原则,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区人民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4.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下放行政执法权,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按照要求实行行政执法统筹协调、重心下移、属地为主、联合执法、有效监督。

5. 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事项审查认定制度。行政执法的设立、变更等需经市法制部门审查认定后统一管理并公布。未经认定的不得行使。

6. 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开展专项活动,并邀请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园区及窗口地区管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等领域。

7. 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主体资格及其执法依据等由市法制部门认定后公布。未经认定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8. 行政执法人员需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证件的使用和管理需严格遵守规定。

9.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和举报。

10. 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需要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但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二、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详解

1. 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活动,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市人民统一制发的证件。

2. 《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由市人民制发,载明持证人员的执法权限、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加盖专用章。

3.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服从管理。对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4.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等。

5.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考核培训制度。对考核合格及试用期满的行政执法人员颁发《南京市行政执法证》。

6. 申领《南京市行政执法证》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由所在机关或组织统一向市人民法制局领取。领证机关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后由市人民统一颁发。

以上内容主要是对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两个办法的解读和详解,旨在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行政管理行政法规修改示例】

第一章行政执法证核发与管理

第一条,各区县人民法制部门须对《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的核发情况进行备案,报至市人民法制局。

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法制部门在受理《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申领时,需严格审查领证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确保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严谨无误。对于机构设置无合法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组织,应拒绝办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需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此证件仅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若发现证件遗失,需立即在法定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市人民法制局申请补发证件,补发程序需按原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四条,若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岗位或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被合并、撤销时,应立即将行政执法证件交回市人民法制局。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法制部门及各执法机关或组织需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市人民法制局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七条,区、县人民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分管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如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故意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裁决等行为时,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南京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九条,各区人民、市府各委办局及市各直属单位需遵循《南京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由市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执行。

第十条,此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此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需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聘用,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即被称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培训和考核等管理工作。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则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需根据职责承担统一行政执法辅助件样式、指导监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证件发放和备案等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不得有独立执法资格。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而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略)……

一、基本条件

第1条:申请成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拥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2条:符合和省规定的其它必要条件,如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等标准。

二、招聘及条件设定

第3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设置招聘岗位条件时,可以对退役军人进行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子女和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第4条:街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时,如需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适当提高招聘条件,确保人员素质。

三、禁止聘用情形

第5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辞退的等。

四、聘用方式及程序

第6条: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采取直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公开招聘的程序可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权利

第7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享有工作条件保障、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培训、对所在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利。

六、管理规定及责任

第8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知识培训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第9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奖惩、续聘等的依据。

七、整合及使用

第10条:区人民、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根据街镇综合执法改革要求,整合并下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至街镇,满足行政执法需求。街镇应统筹指挥调配、使用下沉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八、离职及证件管理

第11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职时,应交回所有相关证件、标识、服装等物品。

九、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12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等用人单位,并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他规定

第13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聘用协管员管理规定》(宁政发〔2015〕97号)。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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