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治医师资格考试时间与科目
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以100为满分,每科目达到60分为合格,且成绩有效期为两年。考生必须在两年内通过所有科目方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报名条件的学历或学位规定,是指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年底。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常在每年的5月至6月进行。以2015年为例,考试日期为5月16日、17日、23日和24日。考试方式包括人机对话和纸笔作答两种形式,具体安排如下:
人机对话方式的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为:
基础知识: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11:00—12:30
专业知识: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16:30—18:00
纸笔作答方式的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为:
基础知识:5月1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14:00—16:00
专业知识:5月1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14:00—16:00
为深入贯彻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卫生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以及其他卫生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下是相关内容的详细说明:
一、我们共同制定了《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专业及其他卫生技术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专业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对于在此规定发布之前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依然有效。
三、预防医学、药学、护理等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则分为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具体的聘任条件包括: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四、按照《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可以聘任医士或医师职务。
五、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其中,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而人事部则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六、对于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范围内有效。
七、参加这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需要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等基本条件。根据不同专业级别的考试,还需要满足相应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九、取得这些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而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等,将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十、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和人事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除此之外,军队系统卫生系列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而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针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以及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的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为四个半天进行。考试涉及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以及专业实践能力等四个科目。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中的报名条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要求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进行报名。审核通过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对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关于报名条件,其中学历要求指的是经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工作年限则是取得正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年底。
第六条考场一般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备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和授权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以保护考生利益。
第八条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了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培训工作。培训单位需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培训过程中需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组织管理工作。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考试和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需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考试管理过程需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和纪律,特别是在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需遵守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为保证卫生职称考试的顺利进行和各地卫生的平稳有序聘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这些标准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关于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凡是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且符合特定教育背景和临床实习要求的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
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流程包括报名、考试科目、考试地点、阅卷评分和发放证书等步骤。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网站或报名点报名,并缴纳相关费用。考试主要包括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两个科目。考试地点一般在指定的或医院内,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结束后,考生需按照规定领取中医执业医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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