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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及科目概览

针对2015年的护士资格考试,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制度。具体考试日期为2015年5月16日。而关于科目方面,考试涵盖了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内容。考生需要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准考证的打印,并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操作。值得注意的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会在考试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早在1993年,卫生部就开始实施相关的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统一的执业考试。而对于2010年和2011年的考试,其时间安排和科目也有所不同,考生需根据当年的具体通知进行准备。

二、执业医师考中级的时间解析

执业医师中级考试的报名时间一般设在12月份至次年初的1月份。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并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这一职业不仅需要良好的职业道德,还需具备高超的医疗执业水平。其考试时间与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相结合,具体时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而定。

三、执业医师报名及考试时间的全面解读

对于2015年的执业医师报名和考试时间,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9时至3月20日24时,而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同年7月1日至7月15日。医学综合笔试统一考试则在9月12日和13日两天进行。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而考试大纲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报考条件也依据《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设定。

四、卫生资格考试的时间概览

卫生资格考试一般每年在5-6月份进行。具体到2015年,考试时间为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以上内容大致涵盖了原文的主要信息,并以更流畅的语言进行了表述。注意,这并非完全替代原文的权威信息,如有需要,请以官方通知为准。2015年卫生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人机对话方式考试:

+ 基础知识: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11:00—12:30

+ 专业知识:14:00—15:30

+ 专业实践能力:16:30—18:00

纸笔作答方式考试:

+ 基础知识:5月16日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14:00—16:00

+ 专业知识:5月17日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根据先前规定的条款,对于在第四条规定的日期之前已经按照要求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依然有效。在此规定发布后,各地和各部门将不再进行相应的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在卫生领域,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专业被明确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则分为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对于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根据不同的学历背景,需要满足一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才能聘任相应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聘任为医士职务,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则可以聘任为医师职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承担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其中,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而人事部则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对于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人事部及卫生部印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范围内均有效。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条件,如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等。对于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相应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则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如相应专业学历和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的年限等。

有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受到行政处分或在处分期间、伪造学历或考试违纪未满2年等。对于在考试中作弊或伪造资历证明等行为,将会被取消资格并面临处罚。

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伪造学历和资历证明等,将会被取消资格并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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