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公务员招考的时程已经确定,定于2023年2月12日进行。
二、关于公务员的概述
公务员,也称为公务员,是各国中负责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资源的重要公职人员。他们负责维护法律,执行相关义务,以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在中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依法履行公职、编入行政编制并由财政提供薪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三、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与特点
公务员的职位根据其性质、特点及管理需要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以及行政执法类等。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对于具有特殊职位需求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公务员总数已达719万人。
四、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1. 年龄要求:报考者须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需在1986年11月至2004年11月出生。
2. 政治立场:必须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支持中国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道德与素质: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 身体与心理:需要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 工作能力:需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 教育背景:要求报考者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7. 其他资格:还需满足北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其他报考细节
市级机关除部分特殊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对于招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经验。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等地的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工作经历。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的服役经历,以及在直辖市区级机关的工作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六、特别政策与限制
对于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职位,为吸引人才,会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新录用的公务员在特定地区需服务一定年限,未满服务年限的不得调任至其他地区或机关。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等不得报考。存在犯罪记录、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等情况的人员也不得报考。
七、亲属关系与报考限制
报考者不得报考那些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特定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自己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关于新兵役法规定士兵退役后的具体安置方案
根据《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了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对退役士兵的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共同负担。全社会应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退役士兵应遵守相关法规,服从人民的安置。对于在安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会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退役士兵的移交和接收方面,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制定移交、接收计划。退役士兵所在部队要依照规定将其移交至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的安置地一般为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入伍时是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等,可以易地安置。
对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证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在此期后若超过30天未报到,则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对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部队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各级要加强对其指导和服务,采取多种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会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等优惠。对于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对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符合一定条件即可安排工作,如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等。接收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并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若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上岗的,需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发给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符合退休与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的工龄计算为其服现役年限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待遇。对于回到城镇或农村的退役士兵,会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本条例旨在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并规范其安置工作,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支持。二、一期士官退伍后,不会安排工作
1、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2、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安排工作: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安置地人民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供养终身?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供养。供养的退役士兵,伤病残情况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是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民政部门应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报到时间,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的年度计划执行。
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6、退役后关于保险关系如何规定的?办理转移接续找哪个部门?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福利及安置指引
退役士兵完成一年的参保缴费后失业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士兵在离队时,将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的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若其在城镇企业就业,需持此证明和其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这部分年限在计算失业保险缴费时,将被记入个人缴费记录并累计计算。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有何种待遇?
采用自主就业方式的退役士兵,可在离队时获得由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报到地方后,还可以从安置地人民处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助。除了这些经济上的支持,他们还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部分地方允许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当地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给予一定程度的学费减免和学业加分等优惠政策。
教育及考试加分政策
对于参加的退役士兵,省级成招办可以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对于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入伍并退役的,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在高考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也可在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若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其统考成绩可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分数。
研究生招生及入学优惠政策
“退役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计划,专门面向这类士兵招生。入伍前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享受一系列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等优待。
岗位与税收优惠
针对当年新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为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也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士兵每服现役满1年,可领取一定的经济补助。具体金额根据退役时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助标准会根据政策和时间的推移进行适时调整。不同军衔和荣誉的士兵,其增发的一次性退役金比例也有所不同。
生士兵的就业支持
对于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位的,其军队服现役经历被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聘用。他们在教育考试中也享有加分等优惠政策。
已评残士兵的安置与抚恤
对于因战或因公致残的退役士兵,特别是那些被评定为较高等级残疾的士兵,将提供终身供养和其他形式的抚恤。具体的抚恤标准和内容会根据政策和时间的推移进行调整和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如有需要,建议直接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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