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2019年1月3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的决定
3、(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4、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6、《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已由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5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7、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四川省禁毒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9、第二条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部门协同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绩效考核,所需经费列入州、县(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0、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负总责。自治州、县(市)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1、(一)制定禁毒工作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奖惩措施,抓好责任落实;
12、(二)建立健全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三)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并对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四)指导、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对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5、(五)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16、(六)组织制定戒毒康复场所等专门场所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17、(七)发动社会力量、社会公众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涉毒违法行为;
18、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9、自治州、县(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20、第四条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禁毒工作。
21、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人员查处及强制隔离戒毒后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22、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3、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戒物维持治疗工作。
24、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
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支持和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等工作。
2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药物滥用的监测,对戒物维持治疗所需药品配制质量、供应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7、财政部门负责各级人民禁毒工作经费保障。
28、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协助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社会帮扶、组建禁毒志愿者队伍并开展工作。
29、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工作。
30、第五条乡(镇)人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31、第六条全面构建全社会禁毒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32、建立购买禁毒社会服务工作机制,推动禁毒社会工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对其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一、教育篇
1. 家庭应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毒品预防教育,提高其禁毒意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教导他们了解毒品的危害以及药物滥用的后果,关注孩子的社交圈,防止其涉及违法涉毒行为。
2. 自治州、县(市)禁毒委员会应指导相关部门编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彝汉、藏汉双语毒品预防教育资料,以增强教育效果。
3. 自治州教育部门应设立两级毒品预防教育师资库,进行师资轮训,并监督学校完成相关教学任务。
4. 学校内要设立毒品危害和禁毒预防教育场所,将禁毒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学校应确保每学期毒品预防教育课程达到规定课时,并将课程内容纳入考试范围。
二、宣传与监管篇
5.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网络服务等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播放公益广告和专题节目,对公众进行禁毒教育。
6. 交通运输单位应在公共场所进行禁毒宣传,告知公众携带物品的注意事项。
7. 所和宾馆、旅店等经营服务单位应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和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并可在电子设备上设置禁毒警示界面。
三、查缉与管控篇
8. 公安机关可在重要区域和交通要道设置毒品查缉点,对人员和物品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9.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应文明执法,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配合。
10. 严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在食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发现非法种植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铲除。
四、其他措施
11. 对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类药品实行严格管理,包括信息化管理、分类管理、审核审批和流失追溯制度。
12. 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经营,并保存相关交易信息。
13. 邮政、快递、物流等单位应执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等管理制度,发现疑似毒品或非法委托运输的应立即报告。
五、特殊人群管理
14. 有行为或曾参与涉毒违法犯罪的人员,在特定行业如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等应受到严格管理,并实行信息化动态管控。
15. 对因涉毒被查处的驾驶人员,应注销其驾驶证照并停止其驾驶行为。
16. 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综合治理与帮扶
17. 自治州应建立涉毒人员信息化管控平台和数据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18. 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随访和帮扶,防止其复吸。
19. 自治州应与外出务工人员集中流入地协作,做好禁毒宣传和就业帮扶。
第一章 戒毒康复政策与管理规定
第一段:自治区和县(市)经过省级批准后,有权设立戒毒康复场所。这些场所不仅对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同时也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
第二段:若社区的戒毒或康复条件不足,且经过当事人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在自治州、县(市)合法设立的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相应的服务。
第三段:自愿参与戒毒康复的人员可以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参与其中,进行康复生活。同样,那些依法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的人员,经申请后也可以到这些场所进行康复治疗和生活劳动。
第四段:戒毒康复场所必须建立专门的医疗机构,配备相应的医疗工作人员,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段至第九段:自治州、县(市)相关部门在戒毒康复场所内提供多种服务,如就业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医疗健康、民政救助等。农村籍的康复人员,其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法定权利依法予以保留。按照“谁设立、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安排专项经费。
第二章 社区与家庭参与
第十段至第十五段: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的戒毒和康复工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也需根据各自职责进行指导、支持、协助和参与相关工作。对于社区康复人员被拘留或收监的情况,其后续的戒毒康复工作也有明确规定。
第三章 医学与心理干预
第十六段至第二十一段:对成瘾人员,有医学评估和医学干预的机制。积极研究药物替代戒毒方式方法,提升戒毒成功率。对于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可以参加戒物维持治疗。
第四章 考录与招警工作
第二十二段至第二十九段:对于即将到来的2023年省考,提到了凉山州一名专科考生关于招录条件的咨询及官方回复。还回顾了2021年下半年甘孜州的招警情况,包括招聘岗位、招考对象、专业需求、学历情况及笔试科目等详细信息。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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