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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是经过统一考试,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房屋价值,为贷款人提供估价书以确保房产价值足够作为贷款抵押。关于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与政策,有以下新的变动:

1. 考试科目调整

自2021年起,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科目调整为2+2模式,增加了土估内容,要求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具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的相关知识。

2. 报名条件更新

改革后放宽了报名条件的要求,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原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的报考要求也得到了放宽。

3. 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为考生提供了更多的备考时间。

4. 免试政策

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且在3年内通过。

5. 证书效力

原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效力不变,同时取得两本证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新的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二、《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规定》变更详解

关于《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规定》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管理部门的变更

原来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实施,现在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规定进行。

2. 考试与教材变动

a.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自然资源部委托专业机构编写、命审题、阅卷等考试相关工作;

b. 新规定后,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c. 2021年新版教材已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为考生提供了新的学习资料。

三、土地估价师考试及科目介绍

土地估价师考试同样实行统一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涉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报考土地房地产估价师的条件包括取得相关学科的中等专业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于想要从事这个行业的朋友们,建议及时了解最新的考试政策和报名要求,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报考。

四、备考建议与考试技巧

1. 最新政策落地,考生应依据新版教材进行备考,及时掌握考试方向。

2. 关注官方消息,预测考试报名时间,提前做好准备。

3. 已考过的科目成绩有效保留,但考生仍需关注成绩转换及管理规定。已取得的证书效力不受影响。

4. 虽然报考门槛降低,但证书的含金量不会降低,反而可能因为合并土估专业方向而提高。考生应充分利用这个机会,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无论是房地产估价师还是土地估价师,都需要考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希望考生们能够认真备考,取得好成绩!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资格条件解读

报考房地产估价师,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

1. 学士学位及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需持有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并且需具备4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其中,从事土地房地产估价实务需满3年。

2. 硕士及以上学历者:若为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的硕士或更高学历,则从事土地房地产估价实务的年限要求可缩短至满2年。

3. 博士学历及特殊情况: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的博士学历拥有者,或是具备一定经济专业或相关领域的初级资格,但缺少规定学历者,但有超过10年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并且表现突出的人士。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科目介绍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分为四个科目。

1.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相关知识):科目一。此科目内容涉及房地产的基础知识和政策法规。

2.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科目二。主要考察房地产的运营与开发知识。

3.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科目三。重点考查房地产估价的原理和方法。

4.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四(开卷)。该科目侧重于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评估能力。

考试形式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钟头。其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而其他科目则结合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进行。

三、考试所需工具及注意事项

考生需自备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等考试工具。考试管理部门会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在参加考试时,考生应认真复习,遵守考试规定,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四、土地估价师考试资格要求

对于土地估价师考试,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 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 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 拥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学历。

4.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拥有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对于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并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个人,将被禁止参加考试。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是不能报名的。

从以上两个考试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房地产估价师还是土地估价师,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希望有志于这两个职业的朋友们能够认真准备,顺利通过考试。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六)篡改分数的。

第二十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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