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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转业军人政策详解

#### 一、上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概览

本文旨在阐述上海市对转业军人的安置政策及工作流程。以下为具体的安置条件:

1. 上海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的军官,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包括在内。

2. 外地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3. 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4. 父母因素: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配偶为独生子女时,其岳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5.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从上海入伍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离退休后已安置在上海。

6. 其他条件: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满足特定条件,如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或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等。

符合本市接收条件,并列入转业当年中央下达给本市安置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市负责安置。具体流程包括条件审核、适应性培训、考试分配、双向选择、指令性安排等。

#### 二、关于在上海服役的军官转业到上海的条件

对于在上海服役的军官,是否可以选择转业到上海呢?答案是肯定的,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上述提及的“上海入伍”的条件。

2. 配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或者已经在上海取得常住户口满一定时间。

3. 父母因素或其他特定条件。

4. 因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批准并列入中央下达给本市的安置计划。

一、报到与安置流程通知

1. 市军转办已发出报到通知,明确了报到期限和相关要求。

2.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需完成离队手续的办理。随迁家属需持有军转办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前往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3. 军队转业干部需携带行政、组织、工资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前往接收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并开具《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

4. 报到时,需携带《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和户口簿(已婚者需携带配偶户口簿,未婚者需携带父母亲户口簿)。若有随迁家属,应携带家属的户口迁移证。之后,前往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开具《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

5. 持户口簿和《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以及在1985年后入伍的还需携带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前往所在派出所或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6. 关于组织关系的转递,具体办理地点根据工作分配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分配在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到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办理;分配在中央部属在沪代管单位、市属单位、市级机关(人民团体)的,可直接到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办理;自谋职业的,则需前往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管理部办理。共青团员的组织关系则直接到接收单位团组织办理。

二、关于合肥转业军官的疑问

1. 是否考试不过就不能当公务员,这取决于具体的职位要求。若为团级干部,则有考试要求;若非团级干部,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规名称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3. 该办法旨在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4. 军队转业干部是和社会的重要人才资源,应当受到尊重和优待。

5.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干部由党委、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则由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后续流程及注意事项:

1. 办理户口申报时间:接受部门为上海市人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具体时间请关注通知。

2. 咨询电话:(021) 24022222,联系人:孙先生。

3. 有关转业军官的具体安置地点、待遇等问题,请详细阅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4. 在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向所在单位或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咨询。

第33条,转业干部满足特定条件可安置于配偶或父母户口所在地。条件包括:在艰苦地区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获得特定荣誉。

第34条至第35条详细说明了夫妇同为转业干部的情况下的安置政策,以及因重点工程等需要的转业干部的跨省安置政策。同时明确了符合特定政策的转业干部可安置于特定地区。

第36条明确了不同类型的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例如师级职务的转业干部通常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而团级职务的转业干部则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

第37条至第49条详细描述了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安排原则,优惠政策以及具体的职务安排方法。对于边远地区的转业干部,应采取相应的领导职务安排或职称提职等措施。为安置转业干部,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中预留名额。对于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提供就业培训和优惠政策支持。同时明确了招聘录用时的优先录取政策。对于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转业干部,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50条明确了计划分配到党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标准,并规定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按照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了其退休待遇的计算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不适用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转业干部。

61. 对于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若不幸去世,将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退役金。根据不同情况,会发放相应期限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并有一笔作为丧葬补助。具体方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生活有困难,安置地会按照和当地政策给予生活困难补助金。

62. 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分配,会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则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63. 若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的荣誉称号,将享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将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相应待遇。

64.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会在政策和经费上提供必要保障。培训内容包括适应性培训、专业培训以及就业培训,旨在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65.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需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遵循"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等原则,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

66.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级单位按部门或专业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期间,他们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67.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负责培训的部门应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68.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军队的就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其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9.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优先录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70.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主要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等方式。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相关单位或接收安置单位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录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预备役军官管理的规定》

85. 根据第六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在退出现役并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后,前往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需前往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他们需要履行作为一名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86. 若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违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处罚。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应遵循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详见第六十七条。

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基于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第六十八条为参考。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此后批准的转业军队干部。以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管理办法不符,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89. 本管理办法的解读与解释工作,将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详见第七十条。我们将确保每一位转业干部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和应有的尊重。我们也将积极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持续优化与完善相关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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