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单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每年11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十条 各级人民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参加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分别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五)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六)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标准及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三)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三)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中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或协助实施;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六)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七)文物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供水、供电、电信等企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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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报考建筑专职安全员C的学员必须提前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由系统统一安排考试。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培训时间通常会在考前一周公布,因此考生们需要提前做好准备。除了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身体状况,报名者还需是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并且符合相关的学历和资格要求。
安全员考试包括两个科目:《安全员专业基础知识》和《安全员专业管理实务》。考生需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点,并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要点。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只能对一家企业负责。
四、关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大纲(B本)(2021修改版),涵盖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内容。考生需熟悉并掌握这些要点,以便顺利通过考试。2.1 掌握生产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熟悉1.1-1.2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并掌握其要点
2.2 掌握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熟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相关规定涉及项目负责人安全职责等相关规定
2.3 掌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熟悉《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9〕1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京建法〔2019〕18号)
2.4 掌握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实施;熟悉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2.5 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及其实施策划;了解ISO 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容
2.6 掌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的内容及规定;了解《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了解《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8〕4号)
2.7 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京建法〔2019〕14号)
2.8 掌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管理的内容及规定;熟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GB11/945-2012)
2.9 掌握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及规定;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
2.10 熟悉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的内容及规定;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京建发〔2019〕13号)
2.11 熟悉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内容及规定;了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17)
3.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技术管理知识和标准、规范考核要点
3.1 掌握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了解《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了解《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了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
3.2 掌握脚手架搭设及作业防护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了解《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
3.3 掌握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了解《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标准》(T/UCST006-2019)2019-06-18
3.4 掌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相关规定
3.5 掌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熟悉《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了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
3.6 掌握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工程安全管理内容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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