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北空管执照考试的时间安排及身体要求
华北空管执照考试定于每年的七月中旬进行。对于参加考试者,身体需满足民航局CC7部规定的管制员ⅢA体检标准。这一标准对大多数人而言并不苛刻,主要考察身心健康,矫正视力需在1.0以上,矫正度数不超过400度,无色盲色弱即可。
在职责方面,空管人员需利用通信、导航技术和监控等专业手段对飞机飞行活动进行监视、控制与指挥,确保飞机飞行安全并按照一定线路秩序飞行。飞行航线的空域被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空域,包括航路、飞行情报管理区、进近管理区、塔台管理区、等待空域管理区等,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不同的雷达设备对飞机进行管制。在管理空域内,飞机间的水平和垂直方向间隔构成空中交通管理的基础。
二、飞行理论考试的具体过程及学习策略
飞行理论考试包括私照PAE、商照CAE、仪表IRE和航线ATPL四门考试。在国内学飞,学员需先通过私商仪三科理论考试后才能到基地学习操作,因此尽早通过私商仪是开始训练的关键。对于国外学飞的同学,回国后需要通过私商仪理论才能换取国内执照。而航线执照需在回公司后才能拿到,因此航线理论考试通常在航校生活的最后阶段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四门考试的有效期都只有两年。如果理论过期,需要重新通过理论考试。航理课上老师讲解的内容十分重要,可以帮助学员节省查找资料、理顺思路和自我消化的时间。建议学员多看教材,尤其是文科生,有时会发现很多以前以为懂但其实理解不完全正确的知识点。
三、《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最新内容
为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被制定。该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规定》
第十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七条: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八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及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船员适任证书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需在其他总吨位3000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申请人还需至少在客船上担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并满足特定条件。
第十五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的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需在其他功率等级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担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第十六条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需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方可申请客船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评估则通过操作测试、听力与口试等方式,综合评价船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八条 适任考试科目和大纲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公布具体考试计划,明确时间、地点和申请程序等细节。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船员,需按照申请程序提供个人信息、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及符合要求的照片等信息。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在考试日向考生发放准考证,并告知查询成绩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如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考。逾期未通过全部考试的,成绩失效。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人员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特免证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特免证明的船员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具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特免证明需提交包括船舶信息、拟任职人员资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管理机构将在核实后报批,符合条件的将签发特免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员总数不得超过规定限制。特免证明在中国第一个港口抵达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持有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需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签证,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船员需提交包括原国籍国适任证书、符合公约要求的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管理机构将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承认签证。
第二十九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5年。原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也自动失效。
第五章 航运公司及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需确保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熟悉岗位职责、船舶情况及有效沟通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培训及见习情况。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或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得以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备有完整且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这些机构还应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的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持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确保这些信息可以随时查询。
第四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在特定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船员的适任能力进行考核。如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或在航行、锚泊、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等。对于这些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适任能力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不符合适任条件的船员,将注销其适任证书。
第四十五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其考核结果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六条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考试和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并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和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供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一条若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不予受理或签发,并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相同的证书。
第五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其上级机构吊销相关证书,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或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收缴相关证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船员未在培训或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记载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暂扣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至两年以下,甚至吊销相关证书。
《第六十三条详解: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与发证工作》
在最新的规则实施前,对于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及正在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海事管理机构将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用适当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六十四条新规施行日期及旧规废止说明》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将同时废止。
《关于中远船员六级考试的时间安排》
一、考试概述
近日,关于中远船员六级考试的时间已经公布。该考试对于中远集团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船队规模居世界第二,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和地区的1500多个港口。
二、笔试与口语考试时间
中远船员六级笔试考试定于12月14日进行,口语考试时间为11月23-24日。
三、公司背景介绍
中远集团成立于1961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全球航运界占据重要地位。与此中海集团于1997年在上海成立,形成了以航运为主业,与航运金融、物流、码头、船舶修造、科技信息等多元化产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四、两大集团的发展动态
2015年8月,根据中央层面的要求,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联合组建了集团层面的5人“改革领导小组”,由中海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许立荣担任组长。而就在同月的7日晚间,两大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中国远洋、中海集运、中海发展和中远航运同时发布公告,宣布因控股股东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而停牌。这标志着两大航运央企的合并之路正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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