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
想要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首先需向所在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核准后,您将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执业核准需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递交以下材料:
1. 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
2.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3.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核准的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执业核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决定。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如对此决定有异议,可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部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2023年法律考试安排
2023年法律考试的时间表已经公布。考试分为两个批次,每个批次的试卷分为试卷一和试卷二。具体安排如下:
1. 试卷一: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 试卷二:14:30-17:30,考试时间也是180分钟。
还包括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考试,以及主观题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即法律职业道德基础。考生需凭借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将不能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场。遇到异常情况时,考生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求助。在答题过程中,考生应注意审题,了解题目要求和考察点,合理安排答题时间。
三、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改革的最新动态
近期,司法部针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改革发布了一系列新闻。其中,消除司法部司复[2002]12号批复的阴影为基层法律工作者顺利开展民事诉讼代理扫除障碍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被列为第一类诉讼代理人,为基层法律工作者看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曙光。受司法部司复[2002]12号批复的影响,人民法院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行为存在歧视性看法。这一批复的出台被认为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次大倒退。
为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同行能够正常开展“辖区外”诉讼代理业务,作者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希望司法部决策层能够及时作出反应。作者还分享了在深圳两级法院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的不同做法,反映了执法者对新施行法律的理解仍存在不同认识。作者还提到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历,强调了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重要性。关于争取代理权事件的详细报告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我方多次与福田法院及承办法官进行交涉,以争取37案执行阶段的代理权。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我们在法院与负责立案审查的领导进行了多次沟通。这位领导表现出极高的责任感,不仅与我方深入沟通,还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了解法律工作者代理权的相关问题。经过核实,确认了我方所反映情况的属实性。
在处理过程中,基层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做法:中院有中院的做法,基层法院有基层法院的规则。并且以龙岗、罗湖区等法院采取的类似做法为理由,拒绝了我方的请求。尽管我们多次与法院沟通,但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为了寻求更有效的解决方案,我方提出是否可以获得一份书面答复。该法官表示需要领导给予编号后才能出具书面答复,但最终被告知领导已经无法提供书面答复,且拒绝接收相关诉讼文书。为了说服我方,该法官还引用了《〈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作为其立场的依据。
面对僵持不下的局面,考虑到资源利用和时间的节约,我方与深圳市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将这批37案的执行事务转交给专业律师代理。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推进,也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在此过程中,我方发现真正符合“本辖区”条件者并不多见,而这也是我个人从业多年来首次因法院执行司法部相关细则而被剥夺诉讼代理权。这一情况反映出,司法部某些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已经与现实需求脱节,对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事实上,某些司法部出台的批复所引用的条文已经失效,却仍在之后的时间内被广泛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如司法部司复[2002]12号批复,该批复所依据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存在立法技术缺陷,已经过时且存在缺陷的法规仍然被当作法律依据使用。
该批复的出台背景是当时的法律工作者依然拿着的工资,使用的经费,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尽管当时基层法律服务正在兴起,但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还处在摸索阶段,该批复在特定时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该批复的限制性规定已经不再符合现实需求。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制定是基于1987年的相关规定,当时的意图是鼓励和扶持这个行业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细则的一些规定已经与现实脱节,甚至成为了行业发展的绊脚石。例如,关于“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限制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应当被视为无效条款。
新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虽然将“乡镇法律服务”改为“基层法律服务”,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司法部在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不久,就引用了效力待定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作出了相关批复,这一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这一批复的存在,影响了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束缚了有能力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手脚。
经过长期调研发现,尽管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地位,但某些过去制定的规定却仍未作出相应调整。这导致一些本应被废止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给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代理诉讼留下了存活的空间。这不仅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也制约了新法的顺利实施。
我们希望司法部能够重新审视并修订相关法规和批复,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行业的需要。我们也希望法律工作者能够更新观念,重新定位自己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结束——
一、理解与适用《民诉法修改条文》
关于《民诉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吴兆祥先生在文章中详述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主要业务及其限制。吴文指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等,但受限于《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案件,这是其与律师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对现有规定的质疑与思考
有观点认为吴博士在引用司复[2002]12号批复时,可能未深入探讨其出台背景及与新法的关系。该批复的出台背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关系,以及其合规性都值得商榷。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业务的范围限制,值得进一步探讨其是否合理。
三、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地位与角色
吴兆祥博士在文章中提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人,但其诉讼法律地位仍需进一步明确。作者认为,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平等,功能相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差异主要在于取得资格的渠道、条件及核发证件的部门不同。
四、解决现存问题的建议
为解决基层法律工作者面临的现实困难,希望吴兆祥博士能考虑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一章的内容,避免误导,成为阻碍基层法律工作者发展的障碍。建议司法部以批复的形式废止司复[2002]12号批复,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现状与挑战
自《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施行以来,基层法律服务业已步入正轨,队伍得到发展。2002年的批复如同一道“经箍咒”,限制了法律服务所的办案范围。不少法律工作者完全有能力胜任民事诉讼代理业务,但因地域限制而无法发挥。
六、市场需求与服务创新
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今天,乡镇、城区街道基层法律服务要发展、要生存,就应适应市场需求。作为市场主体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应拒绝非区域当事人的服务请求。当今交通、通信发达,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区域”限制事实上已无必要。
七、呼吁改革与呼吁支持
多年来,为改变法律服务所的命运,无数的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法学界专家都在努力。作者呼吁司法部及相关部门能从根本上改革不适宜的规定,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八、总结与展望
56、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玉峰,这位在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并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士,做出了这样的客观评价:“法律工作者大多来自乡村背景,由于生于农村,他们具有较强的同情弱者的观念。在代理案件时,他们表现出强烈的责任感,忠诚于法律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的代理费用相对较低,实际上,一些优秀法律工作者的水平丝毫不亚于专业律师。由于他们服务于基层,扎根社区,业务不断扩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57、政协委员孔维克在今年政协会上提出提案,关注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他指出:“由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权方面经常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他们面临着‘资源匮乏’和‘发展受阻’的困境。”为此,他建议司法部废止1991年制定的《乡镇法律工作者业务工作细则》,推出新的法律工作者业务管理办法以适应当前的法制环境。扩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范围和领域,让他们能在跨区域的竞争服务中得到锻炼和提升,为基层民众提供更多选择。
58、湖北省京山县坪坝法律服务所主任王伟对农村法律服务业的现状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在《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面临的困境及出路探讨》一文中指出:“在农村,离开法律约束的经济活动矛盾重重,成功的案例寥寥无几;离开法律指导的改革问题繁多,多半难以成功。”为此,他呼吁司法部借鉴《律师法》和《公证法》的立法经验,尽快通过立法形式更新或修改过时的司法部相关法规,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依法执业。他也提议对《律师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解释,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业务纳入法律许可范围,这是当前基层法制建设的迫切需求。
59、中国政法硕士研究生朱桐桐,曾参与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和中国政法律师学研究中心的《北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状及对策研究》调研工作。她主张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这一建议被载入她的专著中。
60、虽然要求废除法律服务所的声音也存在,但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议题仍然备受关注。
61、令人振奋的是,2013年4月8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处发布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修订草案。这标志着长期以来关于法律服务管理的讨论和期待可能即将迎来实质性的改变。
62、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作者撰写了《只有成为市场主体,才有更大生存发展空间》一文。忻州市司法局的领导曾来所调研,对作者的观点和做法表示赞同。作者的见解或许能为高层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6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新规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为了消除因司法部司复[2002]12号批复带来的困扰,作者建议省级司法厅就是否继续执行《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相关条款向司法部请示。期望司法部能撤销或更新原有批复,解决基层法律工作者“跨区域”诉讼代理的问题。
64、如果司法部能够适时出台新的规定或批复,这将为基层法律工作者解决民事诉讼代理中的障碍,使他们能够更顺畅地开展跨区域的法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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