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资格考试时间安排概览
对于即将参加各类资格考试的考生们来说,掌握考试时间是成功的重要一环。以下是各类资格考试的时间安排。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通常于每年一月中旬进行初试,并在五月上旬前结束复试。中英合作金融管理/商务管理专业的公共课与自学考试在同一天进行,专业课考试则分别在1月和7月进行。自考统考一般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举行,具体时间由各省考办决定。对于MBA联考,它是工商管理硕士的考试,源自美国的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通常在每年的固定日期进行。LSAT是美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时间在每月的特定日期。
法语水平测试TEF是据法国驻华大使馆规定必须参加的法语水平测试。国际物流师的考试时间是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三个周日。PETS考试是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设计和负责,分为五个级别。项目管理师认证考试、J.TEST、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秘书考试、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也有各自的固定考试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也在特定的日期进行。对于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其考试时间为每年的固定日期。棉花质量检验师的考试时间在5月27日至6月2日。CET-4和CET-6的考试时间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的第三个星期六。GRE是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考试,也有固定的考试时间。
除此之外,还有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LCCIEB秘书证书考试、TSE英语口语熟练程度考试、市场总监销售经理业务资格培训认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审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也在各自的固定时间进行。对于物流师认证考试、日本语能力测试等也有明确的考试时间安排。
二、全年12个月考试时间一览
对于考生而言,掌握全年的考试时间至关重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的初试通常在每年的一月中旬进行,复试则在五月上旬结束。其他各类考试如金融管理、商务管理、自考统考、MBA联考等也都在全年不同的月份有固定的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安排与专业认证概览
一、中英合作金融管理与商务管理专业
该专业公共课与自学考试同步进行,考试日期为每年的12、13、14日。而专业课考试则分别在每年的1月和7月进行。
二、自考统考与补充考试
除了上述的公共课考试外,还有在13、14日的补充考试,这是作为四月和十月考试的补充内容,具体安排由各省考办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三、工商管理硕士(MBA)考试
MBA联考则是在每月的20日进行,该专业全称为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MBA,起源于美国。
四、其他专业考试时间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通常在每年新的一年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周末进行(偶尔会有在第三个周末的安排)。而二月考试则是涵盖了计算机、会计和教师资格证等多个方向的考试。
五、其他认证考试
如LSAT(美国法律博士生Juris Doctor入学考试)在每月的10、12日进行。而TEF(法语水平测试)是每个法国大使馆规定的必考项目。国际物流师、PETS(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等认证考试也有固定的考试时间。
六、其他专业与证书信息
注册咨询工程师、营销师、物业管理师等认证考试也有明确的考试时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也分别在特定的日期进行。
七、特定专业与证书的深入解读
如全新标准商务日语jetro等特定专业的考试也有明确的开考时间。理财规划师认证等也有相关的考试信息。
八、补充与新增的考试信息
对于7月和8月的考试,同样涉及了计算机、会计和教师资格证等内容的考试。还有JTEST(日本语检定协会)的考试信息等。而GRE、托福和GMAT等国外研究生入学考试也有全年的具体时间安排。
九、化学检验工等级证复考周期及疑问解答
对于化学检验工等级证复考周期的疑问,将在后续进行详细解答。本文也介绍了《证书》制度等相关内容。
通过以上对各专业与证书的详细解读,希望为广大考生提供更全面、准确的考试信息与备考建议。也鼓励大家根据自身需求和兴趣选择合适的专业与证书进行学习和提升。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以考核劳动者具备从事特定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特殊形式的考试制度。以下是关于证书的一些常见问题及其解答:
1. 证书分为哪几个等级?答: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这些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2. 证书有什么作用?答: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也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它还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工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以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时必须查验的有效证件。
3. 如何才能取得证书?答:劳动者获得证书的途径主要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和职业技能竞赛。只要全部通过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即可取得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证书。
4.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答:职业技能鉴定(俗称职业技能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要求和操作技能要求两个方面。其采取的方式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5.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对象是谁?答: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范围的毕(结)业生、企业学徒期满的学徒工以及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社会各类人员。
6.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有哪些基本资格要求?答:申请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相应的申报条件也有所不同。基本申请条件包括不同生产工作实践的时间长度、相应的学历证明以及部分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等。
45. (1)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鉴定成绩上报至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46. (2)为合格者填写《证书》,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达标的人员。
47. (1)发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和《证书》。
48. (2)将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一步:个人(包括从业人员、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和社会青年)需凭借身份证、学历证或结业证,以及从事该职业(工种)的工作年限证明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若已取得技术等级证,申报高一级的考核鉴定时,需携带原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到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并填写相关表格。鉴定所将根据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步:职业技能鉴定所须根据申报人数、职业(工种)等级和级别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给相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业技能省鉴定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鉴定所将组织安排鉴定和发放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
第三步:实施鉴定过程,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通常采用闭卷形式,而实际操作鉴定则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分批进行,也可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进行专门组织鉴定。
第四步:被鉴定者的成绩将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汇总并录入系统,与被鉴定者照片、考场情况记录等一起提交给职业技能省鉴定中心审核制证。
第五步:对于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科均合格的人员,他们可以凭借相关证件到鉴定所领取颁发的《证书》。
(此处以下为其他工种的描述)
食品检验工:负责使用检测设备对各类食品进行感官、理化、卫生及食品内包装材料等指标的检验,包括采集样品、配制标准溶液、使用培养液和仪器设备等。
热带作物初制品检验工:负责对热带作物的初制品进行检验、检测、化验、监测和分析,包括采集样品、使用化学试剂和理化仪器等设备。
纺织纤维检验工:使用检测设备和纺织纤维实物标准对纺织品原辅料的性能指标进行检验、验配、分类、分级和分析,包括纤维的长度、细度、成熟度及强力度等指标的检测。
衡器计量工:使用检测设备和衡器计量标准对天平、砝码、磅秤等计量衡器进行计量检定、检查、校准和修理等操作。
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使用仪器仪表对产品、元器件等的寿命、平均无故障时间和可靠性能进行测试检验,包括参与制定可靠性能试验方案、检查设备仪器及试验室条件等。
还有其他工种如低压电器及元件试验工、高压电器及元件试验工等,都是对各类产品进行性能测试和检验的专业人员。
产品安全性能检验人员——职业概述与就业规范
一、产品安全性能检验人员介绍
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负责对机电等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易燃安全性能、机械安全性能以及化学毒性安全性能进行抽样检查。他们使用仪器仪表工具,细致检查产品的外观和标志,并利用仪器设备进行结构、元件、内部布线及电源软线的检验。除此之外,他们还需记录、计算、判定检验数据,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并负责检查、维护仪器设备以及检验室的卫生与安全工作。
二、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
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以下就业规定:
1.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2. 用人单位在招用从事技术复杂及涉及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时,必须从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3. 技术工种的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根据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三、职业技能鉴定与
实行《证书》制度,劳动者需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级别。
四、培训与就业要求
1.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2.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和转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要求后再上岗。
3.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特定技术工种人员时,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先招收再培训,达到要求后再上岗。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并需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证书后再上岗。
六、施行与废止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2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附带的《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在此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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