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专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概览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一般于每年的5-6月份进行。针对2015年的具体考试安排,考试日期为5月16日、17日、23日及24日。考试方式分为人机对话和纸笔作答两种形式,具体安排如下:
人机对话考试安排:
考试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
考试日期和时间:基础知识 - 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8:30—10:00;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专业知识 - 14:00—15:30;专业知识 - 16:30—18:00
纸笔作答考试安排:
考试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考试日期和时间:基础知识 - 5月16日 9:00—11:00;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专业知识 - 5月17日 9:00—11:00;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针对卫生资格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进行通知。本文还涵盖了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暂行规定及其相关内容,包括考试制度、资格评定、考试内容和报考条件等。文章还涉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资格的相关内容。
二、卫生专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与规定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的相关通知精神,对卫生专业人员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技术水平和能力评价,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机制,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特制定以下考试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考试制度包括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的评定,其中初级和中级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医士、医师)、中级(主治医师)和高级(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高级资格的取得则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需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如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等。根据不同学历和从事医师工作的年限,还有具体的报考条件。
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情形包括医疗事故责任者、医疗差错责任者、受到行政处分者、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等。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本规定的解释权由卫生部和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其他卫生技术专业的资格考试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实施办法。新规定关于医学专业考试的施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学领域相关专业的性考试,特制定本规定。医学预防、全科医学、药学、护理以及技术等专业将实行统一的考试制度。
第二条该制度将统一组织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考试形式及统一合格标准。原则上,每年将至少进行一次此类考试。
第三条对于已按照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将继续有效。本规定实施后,各地、各部门将不再进行相应的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第四条医学预防、药学、护理及技术专业将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则分为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各级别的资格将设定明确的聘任条件和考试要求。
第五条对于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将根据其学历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进行相应的聘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能聘任为药、护、技士职务。
第六条中级资格的取得,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可聘任为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高级资格的取得将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七条依据《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聘任医师职务。
第八条人事部和卫生部将共同负责医学预防、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卫生部将负责考试的命题、组织实施以及管理考试用书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参加此类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根据专业不同,还需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
第十条对于伪造学历、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将不得申请参加相关专业的考试。
第十一条取得医学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于违反考试规定或伪造资历证明的人员,将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并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相关考试。
第十二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施办法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进行。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务工作将委托相关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由卫生部和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为了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了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场地、师资和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和人事部门联合审核批准,报卫生部及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与考试分离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关于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需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和纪律,确保试卷在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性。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了促进卫生职称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根据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合格人员颁发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内相应的聘任条件。这些地区确定的合格标准需报人事部及卫生部备案。
关于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凡是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学或综合医院的毕业生,包括在校生,都可以报名参加。具体的报名条件包括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等。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考试合格者将获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关于执业医师考试的报名时间、具体考试安排:实践技能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医学综合笔试的时间也是统一的。“一年两试”的试点第二次考试时间也已公布。
关于2015年执业医师的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的时间也已确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关于2015年护士资格考试的时间和科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制度。具体的考试时间和科目已经公布,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准考证的打印时间也已确定。最早的护士执业考试可追溯到1993年,后期经过一些改革,逐步发展到现在这样。
关于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安排及相关信息:
在2011年,护士资格证的考试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划。具体来说,专业实务的考试时间定于5月21日的上午9:00至11:30,而实践能力测试则在同日的下午14:00至16:30。该年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依旧采用了纸笔考试形式,涵盖的科目包含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
考试日程紧密安排,考生需仔细把握时间。回忆往昔,2010年的护士考试日期是在5月22日和23日。关于当年的试题和时间安排是否有分卷或试卷顺序打乱的情况,我们暂未找到官方公告的明确说明。但不管怎样,考试内容和形式都需要考生仔细准备和应对。
针对2010年的执业护士考试,已经明确告知大家其考试日期为5月22日和23日。至于在准备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疑问,例如试题形式、是否分卷等,建议考生们及时关注官方公告以获取最新信息。
而当我们步入2016年,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当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最新消息。预计该年的考试将在5月份进行,而报名工作则提前于12月份启动。具体来说,考试的时间安排为1月28日至29日,其中上午的工作时间为9:00-11:30,下午为13:00-16:30。
对于济南市地区的考生们,你们可以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考试报名和咨询。具体的地址是纬二路站前街南口(原济南市东门)的三楼东区3024至3027窗口。附近的公交站点如天桥南站,有多条公交线路如4路、35路、15路、18路、K92路等可直达。
另外需注意,2016年的专业实务考试将在5月14日的上午9:00-11:30进行,而实践能力测试则在同日下午进行。对于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欢迎大家向中公教育提问。记住,无论你身在何处,只要是属于你的考试地点,科目无非就是基础实践知识。这些目大多为选择题,主要考察的是护基、内外妇儿等方面的知识。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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